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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顧問專欄是由天津市旅遊局、每日新報聯合組織策劃的,專門服務於廣大消費者的專欄式媒體平臺。自專欄啓動以來,受到廣泛關注。本期“旅遊顧問”,由天津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供案例,在旅遊購物方面爲消費者指點迷津。
基本案情:陳某等8名遊客參加天津某旅行社組織的港澳雙飛五日旅遊團,於2012年5月7日出團,在這次旅遊過程中,遊客認爲地接導遊串通商家強迫購物並擅自增加2個購物點,行程中一天自由活動被取消。遊客回津後,投訴至旅行社,旅行社接待人員推卸責任不予賠償。故向天津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正式投訴,要求賠償每位遊客團款(2880元)的一半1440元,8名遊客共計賠償11520元。
旅遊質監所的認定和處理: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與遊客手中行程不符的問題,應該以遊客手中的行程爲準。按照《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第16條規定,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即每人賠償576元,8名遊客共計賠償4608元。因遊客不能提供強迫購物的證據,故不予賠償。
購物是旅遊活動中吃、住、行、遊、購、娛六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旅遊者參團旅遊,旅行社都將安排旅遊購物,以滿足旅遊者購買旅遊紀念品的需要,但遺憾的是購物已成爲目前旅遊投訴最多的問題之一。如旅遊商品價格過高、旅遊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旅遊購物被強迫和誘騙以及旅遊購物次數多、時間長等。
天津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沈付彪表示,組團旅行社的義務之一,就是監督購物商場等服務供應商的服務。且導遊人員在旅遊者購物時不能參與其中。同時提示,旅遊者首先也要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應追求質價相符的旅遊產品,旅遊購物糾紛與低價密不可分。另外,在旅遊合同中就旅遊購物時間和次數等作出明確約定,可以避免出現糾紛。其次,旅遊者是否購買旅遊商品、購買多少旅遊商品,主動權在旅遊者自己。最後,旅遊者在購物時,也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特別是在購買珠寶等貴重物品時,應當慎重行事;購物後應當向商場索要發票,在發票上註明中文內容,檢查發票上記載的內容是否與營業人員介紹的一致,並妥善保管發票。(文/穆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