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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些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包括企業搬遷、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投資方作爲建設方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並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若成交價低於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虧損由投資方自行承擔;若成交價超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則所獲收益歸投資方。在上述過程中,投資方的行爲屬於投資行爲,不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徵收營業稅;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規劃設計勞務和建築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納稅人未繳納稅款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納稅人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本公告規定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