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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家住頂層的業主,擅自在露臺上搭建了兩個花池,種植花草樹木。由於平日大量澆水,導致樓下業主房屋漏水,並因此被訴至法院。訴訟中,頂層業主以漏水系房屋質量問題爲由拒絕承擔責任。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花池,並將其屋內損害恢復原狀的訴求。
露臺養花種菜致漏水
市民喬某與田某是樓上樓下的鄰居。據喬某稱,田某在未經其同意的前提下,自2011年開始擅自改變露臺用途,將露臺改造成自家的耕田,使用30公分厚的黃土把露臺覆蓋,種植各種蔬菜果木,每天大量澆水,不僅造成下水通道嚴重阻塞,直接毀壞了喬某房屋的防水層,而且導致喬某屋內大量漏水,給其房屋居室造成嚴重損壞。喬某爲此多次找到田某,要求其恢復原狀並賠償經濟損失,但田某均置若罔聞。無奈之下,喬某提起訴訟,要求田某拆除在露臺搭建的花池並清理花池內的樹木,對屋頂防水層恢復原狀;消除對喬某屋內侵害,恢復原狀。
庭審中,被告田某辯稱,外牆頂檐漏水是小區普遍現象,其位於七層的房屋和原告位於六層的房屋都在入住後第二年發現滲漏,其間也進行過維修。漏水是房屋外檐結構造成的,相鄰結構相同的房屋,露臺上未搭建花池也同樣漏水。兩花池一是2003年搭建的,一是2012年春天建的,都只是種花。大部分漏水之處並不在花池的部位,故原告所述的情況不屬實。
鄰里雙方應互助互讓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原被告系樓上樓下鄰居,雙方應本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相鄰一方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相鄰關係,相鄰樓上一方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樓下一方造成損害,保障相鄰樓下一方的正常生活。被告在露臺搭建花池不應影響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房屋內漏水的現狀,原被告均認可,法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系被告在露臺擅自搭建花池種植香椿等樹木造成其南側房屋漏水,經過現場勘驗可以確認被告在露臺所搭建花池的部位與原告室內漏水部位基本吻合,同時根據生活常理,水具有緩慢滲透和流動存低之特性,樹木亦具有紮根生長之特性,而被告主張是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導致原告房屋漏水,但並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對此抗辯不予採信。原告要求被告對其房屋內受損部位恢復原狀、拆除露臺花池、清理池內樹木之請求,應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拆除樓頂露臺西側及中間部位的花池,清理花池內的樹木;對原告房屋南側臥室屋頂、四壁的牆面滲漏部位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進行維修,並將滲漏部位的裝修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