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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娟:我和丈夫共同經營一家餐館,經過6年的打拼積累了百萬元資金。去年,丈夫以感情不和提出離婚,我拒不同意。丈夫看我態度堅決,一紙訴狀將我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奈之下我同意了離婚,可是突然發現餐館的賬戶資金不知去向,丈夫竟然轉移了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面對這些我該怎麼辦?
馬大姐回覆:你好!發生這樣的情況,首先你不要驚慌,要理清思路、尋找證據、積極面對;其次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提前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需要提醒的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爲兩年。建議你抓緊時間蒐集證據,同時,及時向法院反映情況,經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對轉移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發現隱藏財產的地點,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便於今後財產分割後的執行。
我們譴責在婚姻破裂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不道德的行爲,我們倡議即使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在婚姻走到盡頭時,也要本着關愛的原則,妥善分割財產,避免結束的夫妻關係走向更爲尷尬和冷漠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