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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周宜李莉記者周澤春)“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以來,我們在辦案中總會遇到一些困惑,通過檢察官的講解,我們對證據的要求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近日與記者談起徐某、張某濫伐林木一案的順利起訴,湖北省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政委胡道成說。
今年3月,森林公安局查明:
2010年6月,徐某與張某合夥經營宜城市流水鎮山上的松樹。同月下旬,徐某打電話給張某,說想請人砍伐松樹。張某說採伐證沒辦,怕出事。徐某表示出了事自己承擔,張某同意。隨後,徐某僱人砍伐松樹,張某安排親戚負責記錄,共砍伐松樹832.5立方米,賣得贓款26.8萬餘元。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宜城市檢察院認爲證據方面存在問題:一是徐某拒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爲,僅有張某的供述,證據比較單薄;二是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勘測報告沒有註明勘測人的資格及見證人,遂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爲此,森林公安局邀請該院檢察官講授偵查取證課。檢察官分別從程序意識、證據蒐集方法與規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等方面,講述瞭如何應對修改後刑訴法對偵查取證的要求。同時,檢察官還根據修改後刑訴法增加的關於電子證據的規定,建議從徐某給張某打過電話入手,突破徐某的口供。據此,森林公安局補充了相關證據。
該院在監督制約中不忘引導、服務,今年1月至4月,共受理刑事案件55件85人,其中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11件,引導蒐集、固定證據3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