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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其其格通訊員於志新裴海波)盜竊他人機動車號牌並藏起來,要求車主先匯錢過來,然後再告知在哪兒能找到車牌。近日,經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紅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曲俊偉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3、4月間,曲俊偉在奈曼旗、敖漢旗、紅山區等地盜竊他人機動車號牌,然後留下寫有自己手機號碼和銀行卡號的紙條,要求車主與自己聯繫。其實他並沒有把車牌拿走,而是放在了垃圾桶裏或者雨搭、車棚上,並詳細記錄下來。如果車主打電話過來,他就要求車主先給他的銀行卡里打錢,收到錢後再將車牌藏匿地點告訴車主。
26名被盜車主中,有5人給曲俊偉打了200元至300元不等的錢,其中4人按照指引拿回了車牌,1人沒有找到;還有5人因與曲俊偉未談妥價錢而向公安機關報案,另有11人選擇直接報案。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如果被盜車主能及時報案,通過曲俊偉留下的電話,很容易就能將其抓獲。但很多車主爲了破財消災,結果縱容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