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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操先蓉鄧嵐記者汪清林男子醉酒駕駛汽車,與路基相撞,造成公共設施受損。日前,東湖法院依法審理此案,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2012年8月15日23時15分許,吳某醉酒後駕駛小轎車在民德路由西往東行駛至241號門口段時,與路燈、路基發生碰撞,造成上述公共設施、車輛及路旁綠化帶受損。吳某送檢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爲173.96mg/100ml。經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東湖大隊認定:吳某醉酒駕駛操作不當系本次事故的原因,因而認定吳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吳某於2012年8月21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經查明,吳某在2004年3月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吳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吳某賠償了被害單位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有劣跡,對其不宜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