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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居民在小區內遛彎時,一隻大型金毛犬突然迎面撲來,居民急忙倒退躲閃,不想在摔傷腰部後致殘。受傷居民遂爲賠償問題與牽犬者對簿公堂。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金毛犬禁止在市內飼養,且被告作爲動物管理人未採取充分安全措施,應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判決被告賠償受傷居民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萬餘元。
退休婦女劉某家住本市紅橋區某居民小區。2011年12月22日20時,劉某與其女兒在小區內散步時,遇韓某牽領着朋友寄存在其處飼養的金毛犬經過。金毛犬在追逐他人牽領的一隻白犬過程中掙脫束犬鏈,撲向劉某的方向。受驚的劉某本能地向後倒退,不想被腳下的臺階絆倒,當即感到腰部劇痛,嘴角出血。事發後,劉某報警,韓某陪同其到醫院就醫,經診斷,劉某傷情爲“腰二椎體壓縮性骨折”,當日,韓某爲劉某支付醫療費580餘元。後劉某又分別到其他醫院就診,花去醫療費1400餘元。因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劉某一紙訴狀將韓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5萬餘元。
對此,被告韓某並不認可,其辯稱,金毛犬與劉某沒有發生身體接觸,劉某沒有舉證證明其損害與韓某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且,事發時金毛犬與案外人牽引的一隻白犬打鬧,白犬的主人也應承擔責任。所以,不同意劉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經原告劉某申請,法院委託一家司法鑑定所對劉某傷殘等級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爲:劉某脊柱損傷,評定意見爲X(10)級傷殘。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性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韓某的金毛犬屬大型犬,禁止在市區內飼養,且事發時被告並未對金毛犬進行牽領,故被告作爲動物管理人未採取充分的安全措施,應承擔侵權責任。金毛犬作爲大型犬,具有一定危險性,在金毛犬追逐其他犬隻時撲向原告方向,造成原告跌倒受傷,原告的損害後果與被告對金毛犬失於管理存在因果關係。此外,在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應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主張金毛犬與案外人牽領的白犬追逐造成原告受傷,案外人也應承擔責任,對此被告應舉證證明,但被告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因此被告要求案外人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