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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羊城晚報報道,國家審計署發表報告,發現廣東省路建公司在廣州南二環高速的建設過程中,與31家施工、勘查設計、監理、行業主管單位結算時,多結算工程價款6635萬元;還有62個項目未公開招標,涉及金額高達2.53億元。另外,國家審計署在調查中還發現,上海、四川等地的建築工程企業還涉及違規分包工程的金額達1.68億元。
我國是一個基建投入很大的國家,我們一再爲我們的高速公路、機場、鐵路等基建設施的迅速崛起感到驕傲,並將之與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相提並論,而且得出結論,說中國過去30年能夠一躍成爲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與我國長期以來對基礎設施作出持續的巨大的投入有很大的關係。照理說,長期的、持續的基建投入,已經讓我們有足夠長的時間建立一整套科學的、規範的工程招投標、建築勘察和工程監理等機制,因此,說我們在建築工程領域缺乏規範和監督機制是說不通的。
然而,國家審計署的報告足以讓我們相信,相關的規範和機制是存在的,是現成的,但是依然阻止不了有關的機構和個人冒天下之大不韙去以身犯險!例如,爲什麼要多結算工程款超過6600萬?這裏是否有貓膩?爲什麼會有超過60個項目未公開招標?難道工程主管的部門和負責招投標的機構不知道有招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存在嗎?難道他們不清楚相關法律的條文內容嗎?
讓人更驚訝的是,當國家審計署發現了上述基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違規甚至違法的現象之後,似乎並沒有對相關的公司或機構帶來多少嚴重的後果:根據媒體報道,也只是“廣交集團要求公路建設公司健全和細化招投標管理制度”、“公路建設公司正在按要求對招投標方面的問題進行清理整改”云云,報道中並沒有提及有沒有人員需要對上述的不規範的行爲負責,哪些機構需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
出現上述比較奇怪的現象的原因可能是:一,國家審計署並不是執法單位,該署只是把根據專業的調查和判斷作出某機構或某工程存在違規甚至違法現象的報告,報出現工程違規問題的當地政府甚至其上一級政府參考,至於如何處理,可能就不是審計署要做的事情,那是當地政府乃至上一級政府才能做的決定,而地方政府有可能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其考慮的因素可能包括涉嫌違規的建築企業或者監管機構要麼是有頭有臉的著名企業或者部門,要麼就是相關的建築工程屬於政府工程,如果追究工程違規責任,有關監管部門也會被追究失察之責;二是的確上述的不規範行爲屬於無心之失,還構不成違法,因此就會輕輕帶過。
如此“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做法實爲不妥。隨着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大量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即將在全國展開,如果國家審計署所揭示的在建築工程領域所存在的不規範行爲繼續存在甚至蔓延,將有損老百姓對政府部門的信任,更有甚者,將嚴重影響老百姓對相關政府工程和基礎設施落成後的工程質量的信心,政府有關部門需要三思。(作者是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