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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新化縣的房產所嗎?
工作人員:是的。
記者:你幫我查一下新地世紀城二期的小區是已經被賣掉了嗎?
工作人員:這邊說的不太小區,你上小區去問一下。
記者:是這樣,我是中央人民廣播電臺。
工作人員:啊。
記者:我們這邊收到消費者的投訴,關於新地世紀城開發商一房多賣的問題,我就想查證一下他在你們這邊有沒有作過備案,是不是已經都賣掉了,在什麼時間賣掉的。
工作人員:這邊我也不太清楚,我給你一個號你們打給他們好不好。這是領導的電話,辦公室的電話。
記者:貴姓?
工作人員:姓王,王所長。
隨後,按照工作人員提供的電話號碼撥打,發現那是一個一直無人接聽的傳真號碼。我們非常希望是因爲王所長不在辦公室,所以把電話轉至了傳真狀態。而當我們再次撥打房產所工作人員電話,想要查找王所長的其他電話號碼時,那個電話就再也無人接聽了。我們希望這只是巧合。幾經輾轉,我們找到了華西縣縣委書記王田業的電話。撥通電話後,發現接電話的並不是王書記本人。
記者:您是王田業書記嗎?
工作人員:你等一下打。
記者:我是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啊。
工作人員:這會兒開會呢?
記者:大概什麼時候能開完呢?
工作人員:三點以後。
在約定好下午三點和王書記通話之後,我們在下午兩點五十、三點、三點十分,使用同一個電話撥打了王田業書記的電話,但是電話始終無人接聽。在後來和趙女士等人的溝通中,他們告訴我們,王書記根本就不接他們的電話,對於記者的電話,王書記也可以採取不接的方式婉拒採訪。關於一房多賣,騙子爲何屢屢得手?一房多賣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纔可以?
專家觀點: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因爲我們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會有一個登記和簽署合同之間會有一個時間差,短的可能幾天。在這種情況之下開發商可能會做這樣的手腳,當然我們最近很多的政府他們在做登記的時候先做網籤,做完網籤之後再做現場登記用這種方式來回避時間差。從技術上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是在趙律師交易的當時,當地的政府是不是操作過網籤的系統就不得而知了。
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的鄭傳楷:我認爲要回房款按照我們目前的實踐當中看,難度很大。但是要回房屋根據具體的情況而言,我認爲是有可能的。因爲我們講,存在兩個衝突的債券的時候,如果沒有相應的抵押登記那麼應當以在先的債券爲主,也就是我們消費者簽訂的房款它的效率應該是在後買的人之上的。
由於《物權法》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後買的人通過合法的途徑相應的價款,合理的已經支付了價款並且已經取得了房款登記的話,它的產權是受到保護的。我分析本期這個案例特殊點就在於房屋很可能還沒有竣工,相應的所謂第三人還沒有取得產權登記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能夠組織相應的財力對這個樓盤、對相應的標的物進行財產保全,那麼向相應的銷售主體來主張及時的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我認爲消費者是有可能要到自己的房子的。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