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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廣州市民李女士先後接到自稱是“深圳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的電話,稱其涉及到一個金融詐騙,要對其銀行賬戶監控。當李女士按對方要求到ATM機上完成一系列操作後,4萬多元存款被轉到了騙子賬戶。
李女士急忙報警。但銀行以警察沒有出具“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拒絕配合。待警察辦了手續再次趕到銀行詢問時,賬戶裏的錢已被取光。
李女士一怒之下將銀行告上法院。法院認爲,在公安機關未按相關規定出具“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時,銀行未協助辦理凍結銀行存款的工作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並無過錯。李女士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要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