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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30日上午,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公判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對故意殺人、搶劫罪犯李萬強、張立新執行死刑。
今年45歲的李萬強與張立新均系本市無業人員。張立新1987年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1993年10月刑滿釋放。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李萬強、張立新,張某某、邱某某(均已獲刑)、國某(女,已獲刑)在2007年2月、4月和2009年1月間,分別結夥搶劫、故意殺人作案三起,致三名被害人死亡,劫得現金人民幣9.5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罪犯李萬強、張立新爲謀取不義之財,當場使用暴力劫取財物,爲防止罪行敗露又殺人滅口,殺人手段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依法判決李萬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張立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尹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