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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聶金釗)上週,南方日報就如何化解物業與業主矛盾的問題進行了報道。有讀者看到報道之後,對自己小區的物業收費提出質疑,並向記者反映了自己的情況。
物業費用超過指導價
購買了奧林匹克花園奧龍灣的業主告訴記者,上週看到南方日報報道稱,2005年至今,惠州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未作調整,現在物業收費還是執行2005年收費標準。該標準具體爲:多層住宅(不帶電梯)基準價一般約爲每平米0.4—0.6元;高層住宅(含帶電梯的多層及小高層)基準價一般約爲0.70—1.1元,物業公司方面允許有30%左右的浮動。
但奧龍灣業主與物業公司頤佳物業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規定,小區高層住宅的物業費用爲2.19元/月·平方米,其中:物業服務費1.8元/月·平方米,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水電分攤費0.39元/月·平方米。
該業主認爲奧龍灣高層住宅的費用遠超過政府指導價,同時,水電分攤費用也較高。他以東平某大型小區爲例,稱其物業費每月每平米不到1元,水電分攤每月每平方米也只要0.2元。考慮到該樓盤的樓齡問題,該物業費不能作爲標準,但也不應該有如此大的差距。
記者近日向東平該大型樓盤的業主瞭解到,其物業費用折算下來的確是每月每平米0.9元多,水電分攤也是每月每平米0.2元多。而記者同時在南部新城附近的一新建樓盤瞭解到,業主每月的物業費用也達到了1.8元/平方米。
經物價部門覈准可超過指導價
爲何新建樓盤的物業收費能夠衝破指導價的“天窗”?超過了政府指導價,又是如何確定收費標準呢?記者就此諮詢了物業公司與物價局。
記者以業主名義,首先撥打了物業公司的服務電話,對方工作人員在詳細詢問了情況之後,表示會找公司相關部門詢問。而後對方工作人員回覆記者,稱該樓盤已經申請了“優質優價”,所以價格可以突破指導價。並且現在惠州的新建樓盤,物業費用基本都在1.65元/月·平方米以上。至於水電分攤費用,對方稱由於是包乾制,業主要查詢具體賬目,還不便公開。具體情況可以找開發商,通過開發商來反映業主要求公佈水電分攤賬目的訴求。
記者隨後詢問了物價局市場監管科負責人鍾科長,鍾科長告訴記者,覈定爲“優質優價”的物業企業,其物業收費標準可以高於政府指導價。這個首先要向所在區物價部門提出申請,說明理由,並測算成本情況,出示相關資料,而後由物價部門覈准併發文。關於該樓盤的具體情況可以向城區物價局諮詢。
記者隨後向惠城區物價局諮詢瞭解到,該樓盤申報了“優質優價”樓盤並已經覈准,可以突破政府指導價,具體價格已經在售樓處公示,消費者在購房時要留心去看。
據悉,根據《關於加強惠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價[2007]64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爲業主提供了最高服務等級未涵蓋的物業服務內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必須按照《惠州市覈定優質優價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屬地原則,由企業報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覈定後執行。未經價格主管部門覈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
水電分攤費用沒有指導價
記者同時諮詢了水電分攤費用的問題,惠城區物價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惠州水電分攤費用是“按實分攤”。這是根據《惠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惠州市政府72號令)第十五條和《惠州市物業公共水電費用分攤的規定》進行的,並沒有政府指導價。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佈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用量、單價、金額,按實際費用和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根據規定,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及電梯、增壓水泵、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公用水、電費用,由本樓業主按實合理分攤。另外,二次供水所耗電費及因此產生的水損耗費用也可向業主分攤,但必須單獨設立計量表,並單獨列賬,同時應向業主公佈分攤辦法和總金額以及業主應分攤費用,嚴禁把分攤的水、電費用與業主自用的水、電費用在政府規定的水、電費收費標準上加價混合統收。至於具體的分攤費用,業主可以到小區管理處具體瞭解,管理處必須要公佈這些賬目,業主也可以查看物業交納費用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