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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駕駛電動三輪車送快遞時,意外將一名大娘撞傷,致其8級傷殘。由於事發時該男子是在履行僱主交與的工作任務,而該業務又是僱主從一家公司處承包的,所以到底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便異常複雜。此糾紛成訟後,南開區法院經審理,於日前判決被告僱主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萬餘元,肇事男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快遞三輪撞上行人
2012年5月16日9時55分,本市男青年宗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南開區保山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公交保盈裏車站時,因車輛失控,其車前輪撞到了路緣石。當時,恰巧行人沈大娘在人行便道處站立,宗某右側車把撞到了沈大娘身體,致其當場摔倒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宗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後,沈大娘被送往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爲:T12、L1椎體壓縮性骨折,右肘、左膝軟組織損傷。沈大娘爲此住院10天,花去醫療費5萬餘元。因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沈大娘欲起訴維權。其間,她經瞭解得知,宗某是齊某的僱員,事發時,宗某正在工作,爲顧客送快遞。而齊某是從本市一家貨代公司承包的快遞業務。據此,沈大娘將宗某、齊某及該貨代公司全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三者共同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計18萬餘元。
三方被告各說各理
法庭上,被告宗某表示同意就原告合理費用進行賠償。被告齊某提出,此事故與其無關,不同意賠償。被告貨代公司也辯稱,其公司與上海一家快遞公司簽訂代理協議,負責本市南開區一定區域的快件送達業務,後其公司將該業務另行分塊分包給個人。被告齊某即是分包人之一。貨代公司與肇事者宗某並不認識,兩者沒有任何關係,所以不同意賠償。
訴訟過程中,根據原告申請,法院委託相關鑑定單位對原告傷情進行鑑定,結論爲:原告脊柱損傷符合8級傷殘。爲此,原告增加訴求,要求被告賠償其傷殘賠償金11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僱主賠償僱員擔連帶責任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宗某稱其係爲被告貨代公司送貨所發生事故,系職務行爲,但對此未舉證證實,故該主張不予採信。宗某作爲事故車輛駕駛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分別對原、被告作出詢問筆錄,其中記載,三被告均認可宗某駕駛車輛系被告貨代公司出借,而該貨代公司與被告齊某系承包關係,齊某自認宗某系受其指派送快遞中發生事故,綜合上述情節可認定宗某與齊某爲僱傭關係。因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貨代公司對原告受傷有侵權及過錯,故貨代公司不應承擔責任。齊某指派宗某送貨發生事故,其作爲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又因宗某作爲僱員履行職務期間造成原告重傷,屬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齊某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向宗某追償。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