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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5月31日在浙江省寧海縣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柳立國等被告人特大製售“地溝油”犯罪案件,並當庭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案情
“地溝油”案值近億元
該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溝油”製造于山東,銷售於河南、河北、陝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並指定寧波公安機關偵查,後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經審理查明,山東省平陰縣籍被告人柳立國早年經營豬油加工廠,後成立了平陰縣中興脂肪酸甲酯廠、濟南博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轉向餐廚廢棄油(“地溝油”)回收再加工業務。2007年12月起至案發,柳立國利用餐廚廢棄油生產劣質油脂並銷售,銷售金額近1億元人民幣。其中,銷售給食用油經營戶並最終流入工廠、學校、工地食堂及餐飲店、居民家庭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爲926萬餘元,流入藥品加工和飼料企業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爲9065萬餘元。在柳立國招募下,其親友魯軍、李樹軍、柳立海、於雙迎、劉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國實施上述行爲,仍受僱於柳立國,幫助採購、生產和運輸等。
一審
7名被告稱無罪提出上訴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二罪,分別判處主犯柳立國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魯軍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李樹軍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於雙迎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劉凡金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王波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柳立國等7被告人一審宣判後,以用餐廚廢棄油加工的油脂並非有毒、有害,也非僞劣產品,其行爲不構成犯罪爲由提出上訴。
二審
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開庭後,法官宣讀了一審判決書,公訴人告訴被告人,可以做罪輕或無罪辯解,但必須實事求是,不得擴大縮小或隱瞞事實。除主犯柳立國被留在法庭上以外,其他6名被告被押下候審。
庭審當中,一個焦點問題是7名被告人集體翻供,認爲自己無罪。7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均對其做無罪辯護,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在一審當中對於檢方分別指控這7名被告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兩項罪名的指控於法無據,也就是說當時的法律環境並沒有對地溝油做出一個非常明晰的界定,地溝油到底屬不屬於有毒有害的東西,成爲本案最大的焦點。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餐廚廢棄油系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國等人明知購買方系食用油經銷商,仍將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油脂予以銷售,並最終流向食用油市場,且明知下家購買其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銷售,並最終流向藥品加工和飼料等企業,其行爲分別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信。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據新華社、《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