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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家原有5名家庭成員,包括父、母、我、妻子和女兒。兩年前,由於家庭生活困難,平均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曾以父親的名義,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到一套城鎮廉租房,租期爲5年。
兩個月前,父親因病去世。近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我家重新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變動情況,以便覈實後,決定是否取消我們的廉租房承租資格或採取其他相應措施。
請問:我父親原定承租期限未到,我家是否可以續租?
讀者吳玉萍
吳玉萍讀者:
你家是否能夠續租,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城鎮廉租房是政府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或者是其他需保障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保障性住宅。根據2012年7月15日施行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城鎮廉租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三)申請人爲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你父親去世後,隨着總人口的減少,你家的人均住房面積乃至人均收入是否仍然低於規定標準,有待考量。
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複覈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覈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覈查。
如果通過審覈,你家的人均住房面積、人均收入已不再低於規定標準,應當取消你家的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反之,則可以續租或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適當調整,並由你家推出一名主要家庭成員重新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本報法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