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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朱磊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歡樂之餘,盤點今年曝光的幾起兒童權益保護中出現的個案,如何營造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生活環境,成爲在這個特殊日子裏法律界人士思考的問題。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任重道遠
“這些個案的發生令人痛心,但是必須看到,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韓晶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如是說。
韓晶晶介紹,1991年9月,我國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此,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了專門法律。2006年和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法進行了兩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法律規定。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以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此外,國家對困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也進一步加強,國務院出臺了加強針對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保障的政策,如建立了孤兒最低養育標準,將社會散居孤兒納入了政府保障範圍。國家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有效遏制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全社會的兒童保護意識進一步提高,如微博打拐的發起、兒童免費午餐公益項目的發起以及兒童大病救助等。但與此同時,韓晶晶也坦率地指出,當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領域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近些年來,一些未成年人遭受嚴重傷害的重大事件和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未成年人在家庭內遭受暴力的案件仍然得不到制度性迴應,困境未成年人如流浪未成年人的源頭預防仍需加強。這些問題,既與我國現有一些未成年人保護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比較原則有關,也與一些問題未得到制度性解決有關。”韓晶晶說。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長郭開元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近期發生的幾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理念尚需更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方式和內容亟待拓展和完善等。
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影響深遠
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會對孩子未來的成長產生怎樣的影響?
韓晶晶在工作實踐中接觸過不少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不僅直接影響其身心健康,而且一些案件比如遭受性侵害案件、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等還可能給孩子留下嚴重的心理影響。”韓晶晶擔憂地表示。
韓晶晶呼籲,家長、學校和社會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其應有的監護、管理和保護職責。家長應當充分履行監護職責,確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監護,學校應當依法尊重未成年學生的權益,建立校園安全制度保障學生的安全。社會應當進一步提高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履行與未成年人保護有關的各項職責,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制度
構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離不開法律制度強有力的保障。
韓晶晶呼籲,應建立反對兒童家庭暴力的法律應對機制。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虐待的案件時有發生。未成年人遭受虐待已經成爲嚴重公共安全事件,但是我國目前仍然缺乏有效法律制度應對。她建議,應從法律層面加快完善反對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立法進程,建立從報告、案件處理、後續安置在內的系統可操作性程序,實現司法和政府的銜接,確保受暴兒童得到及時安置和康復。
與此同時,韓晶晶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對困境未成年人的保護立法。雖然我國針對包括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等出臺了相關政策,但是這些規定效力層級低,難以實現對困境未成年人的系統保護。而且困境未成年人面臨的問題本身具有複雜性,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反覆流浪,有的未成年人因爲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保護而流浪等,建議從立法層面加強對困境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國家對困境未成年人的保護和監護職責,從根本上解決困境未成年人面臨的多重問題。
此外,韓晶晶認爲,雖然我國已經規定了監護制度,但是對於監護的指導支持、監督、干預等仍然缺乏規定,導致在監護出現問題時,沒有渠道能夠及時發現問題,不能在最早期採取措施以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受到家庭內外的傷害。爲此,她認爲立法應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不少案例表明,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有時會來自未成年人身邊的人。對此,韓晶晶表示,針對實踐中未成年人遭受嚴重傷害的案件,應當完善現有的法律規定,例如建立教師、未成年人照料者的嚴格准入和資格審查制度;對未成年人實施過性侵害的人員不得再從事與未成年人保護有關的工作;對未成年人實施過性侵害的人員予以社區登記以提高警惕等制度。
“要用立法築起一道安全防護網。”韓晶晶呼籲。
“兒童保護體現社會良知,兒童的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責任。”郭開元指出,目前,我國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體現了這一精神,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法律制度中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他建議,關於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行政、刑事和訴訟程序等法律,對於相關人員的法律主體資格、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要統一起來。本報北京5月31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