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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日常口糧是養濟院最主要的開支,經費全部由政府撥付。
古人文明之道36
本版文字/趙小滿
清代慈善活動比較發達,涉及慈幼、養老、濟困、救殘、助學、助葬等方面。當時慈善機構大體可分兩類:一類完全由政府開辦,如養濟院;另一類由民間力量主導,包括育嬰堂、普濟堂等。在慈善事業發展過程中,其監督機制頗具特色。
養濟院經費由政府撥付專職監察人員監督救助
隨着對全國統治的確立,清政府逐步恢復和發展了明朝的養濟院制度,在各州縣設立養濟院,收養“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州縣地方官對養濟院負全面責任,從接收孤貧、發放口糧到日常事務,均由其管理。日常口糧是養濟院最主要的開支,經費全部由政府撥付。因此,養濟院的慈善活動被完全納入政府的監察體系。
對養濟院救濟活動的監督,由州縣官的上級府、道、督撫以及戶部來執行。《大清會典》規定,州縣地方官需要將養濟院的實在人數按順序編號,“開列花名、辨明年貌、委系何項殘疾孤苦之民,並註明原住籍貫,出具印結”,由知府轉送上司稽查,有關裁革、病故、頂補、新收等事項,也要隨時申明。每到年終,還要將發放給孤貧的口糧、布匹等造冊登記。道員、知府每年遇查勘公事之時,即帶原送冊籍,赴養濟院點驗。如房屋完整、孤貧在院、並無冒濫,出具印結,年底造四柱冊(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申報總督、巡撫,加印後送交戶部。另外,還有專職監察人員——御史對養濟院的救助活動進行監督。如果管理不到位,則要加以降職、革職等懲戒。上級官員如果包庇,同樣要加以懲處。但從乾隆中期愈演愈烈的吏治腐敗直接影響到養濟院的監管,相關規定也就成爲一紙空文。
清中期以後,財政日趨匱乏,政府已很難再爲慈善活動支出足額經費。慈善機構的重心逐漸由政府向民間轉移。
民辦慈善機構監督有特色覆蓋從籌款到救助各環節
在民間慈善機構初創時期,主要實行管理和監督合一的輪值制,由數人分月輪值,彼此互相監督。隨着慈善事業的發展、善堂規模的擴大,多數慈善機構改行董事負責制。其管理者分爲決策監督者和執行者兩部分,前者負責決定機構的重大事項,監督慈善活動的開展,一般不領薪水;而執行者則常住在堂,支領薪水。
爲取信於人,慈善機構需將收支賬目張榜公佈。這種財務公開無疑是慈善管理進步的標誌。以後則逐漸發展爲刊刻徵信錄,其內容多爲財務收支狀況,詳細列出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數額和各項公費支出細目,表示經辦人涓滴歸公,以昭衆信。
清代民辦慈善機構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政府的監督。除了主動將徵信錄送交官府“核閱”外,由於一些善堂接受了官府的財物支持,政府要求“其動用官發生息銀及存公銀者,均每歲報部覆銷”。另外,晚清報刊興起,形成輿論,也具有監督慈善活動的職能。
清代中國仍然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爲主的社會,按照血緣關係成立的義莊,其監督機制即帶有農業社會的特點。義莊是清代宗族內的主要慈善設施,以贍養貧困族人爲宗旨,擁有義田、莊屋等,多由族中富人捐出。組織機構一般以莊正爲首,下設莊副一二人來經理莊務。建莊者及其後裔有權對管理者進行約束與監督。此外,宗族內所有人均有監督之權。義莊對其款項出入有詳細賬冊。
總體看,清代對民辦慈善機構的監督最有特色,帶有較強的近代色彩。其監督覆蓋了籌款、經費管理、實施救助等各個環節。通過監督,民間慈善活動在晚清獲得了較快發展。(摘自中國網)
文明看他國
美國兒童性侵案受害人35歲前都能提起訴訟
美國儘管沒有專門建立在所有民事訴訟中保護兒童利益的聯邦或州的機構,但是有一些指導手冊可以幫助代理兒童出庭的律師,例如美國律師協會兒童和法律中心發佈的《虐待疏忽案件中兒童代理律師的實踐標準》等。
律師被指定後,會以兒童的法律代理人身份提供服務,幫助兒童在訴訟中獲勝,而專門受過兒童發展或兒童心理方面培訓的其他人則成爲兒童的法律監護人或者“兒童最大利益”的倡導者。
以聯邦立法、賓夕法尼亞州和內華達州的法律爲例。
美國聯邦註釋法典第18章第2243條,對兒童性侵害作出瞭如下規定:美國屬地管轄之下的任何人,包括在海事和領土管轄範圍內,或者根據聯邦部門或者機構的命令或協議被安置在監獄、機構或者其他設施中的人,如果與以下對象發生性行爲或者企圖發生性行爲:已滿12歲但不滿16歲,並且比侵害人年齡至少小4歲,侵害人要被處以罰款,或15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兩種刑罰同時適用。
在賓夕法尼亞州,綜合法典第18個標題之下的第31章第12節規定,與智力有殘疾不能作出同意表示的人發生性關係;與不滿13歲的人發生性關係等這些侵害人處以一級重罪。內華達州還規定了兩種與性侵害相關的犯罪,“法定性誘惑罪”和“對不滿14週歲兒童實施淫穢行爲罪”。
受害者可從侵害人的聯邦養老金中獲得賠償
針對兒童性侵害案件,國會和各州的立法機關還簽署了很多法律幫助犯罪行爲受害人尋求民事上的救濟措施。譬如美國很多州的立法都關注兒童性侵害案件中的時效延長,將對侵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延長到了兒童受害人成年以後的若干年。例如,康涅狄格州將訴訟時效規定爲成年後的17年內,即35歲之前。不管受害人因爲何種原因沒有在之前提起訴訟,在延長後的訴訟時效期內都可以提起訴訟。在賠償方面,兒童性侵害的受害者可以通過受害人賠償金基金或者賠償判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此外,美國還有其他法律准許未成年時遭受過性侵害的成年受害人從侵害人的聯邦養老金中獲得賠償等規定。
律師不能向媒體披露受害人的信息
在美國,在司法程序中對兒童受害人的隱私完全保密是被最優先考慮的。美國刑事程序要求“所有律師,法院工作人員以及與涉及兒童受害人的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陪審員必須將披露了兒童受害人姓名以及其他信息的文件資料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受害人的信息只能向“參與訴訟程序並確有原因需要了解信息的人員透露”。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兒童受害人信息纔可以披露給與訴訟程序無關的人,就是“法庭認爲,信息的披露對兒童的福利是必要的”。律師和媒體的關係是非常受限制的,尤其是在涉及兒童被害人的情況下。律師不能向媒體披露兒童受害人的信息。(摘自青少年維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