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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杭州6月2日電(記者顧春)今天起,根據浙江省頒佈的《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浙江新生兒出生超過一年以上前來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除基本相關資料外,還必須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按照規定,嬰兒在出生30天的期限內申領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只需填寫申領登記表並提供父母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如果是在30天到一年之內辦理,除了上述材料,還應當提交沒有按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說明。如果超過一年再辦理,除了上述規定之外,還需要提交未按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說明和親子鑑定證明。
這份規定自去年6月2日生效,到今天已滿一年。也就是說從今天起,滿一歲的嬰兒未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就要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據介紹,親子鑑定可以到大城市的醫院做,也可以通過一些縣級醫院申請,由大城市的專業人員做抽樣,鑑定完後家長領取《親子鑑定說明書》,最後回到嬰兒出生的醫院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人民日報》( 2013年06月03日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