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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郭文君通訊員/閆海濱)交通事故受害者或將不用再爲無錢救治而流血又流淚了。今天起,符合條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將可以在東莞申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了。只有自今年3月1日零時以後,在東莞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符合申請條件的,纔可以申請救助基金。
東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科負責人介紹,救助基金包括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和一次性困難救助三大塊。按照規定,只有在今年3月1日零時後,在東莞發生的交通事故,並符合條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纔可以申請。“也就是說,交通事故必須是在東莞發生的,並且發生的時間在2013年3月1日零時後。”交管科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介紹,申請的受害人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比如申請搶救費用的,就要符合《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中關於搶救費用申請的條件。喪葬費用和一次性困難救助的申請,也必須符合《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中關於其申請的條件。
救助基金由東莞市政府設立,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審議本市救助基金的工作管理規範、工作報告及本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的討論事項。管理聯席會議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農業局、保險行業協會爲成員單位。
爲方便廣大交通事故受害人,交警部門將在交警大隊設立救助基金業務辦理窗口,在交警支隊設置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各鎮街交警大隊事故處理民警,對於符合申請條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將告知其申請,並在交警大隊相應的窗口辦理。
“交警大隊只是代爲受理,並不等於受理。”該負責人說,交警大隊只是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進行初審,報送交警支隊基金管理辦公室審覈後,才決定是否受理。
5月30日下午,交警支隊召集全市各鎮街交警大隊分管事故的副大隊長、事故中隊中隊長、事故中隊民警代表等,開展了相應的培訓工作。
-背景沉睡多年救命錢終出山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無經濟賠償能力、肇事司機畏罪潛逃等現象時有發生,使一些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交通事故受害者因無錢救治流血又流淚的案例,幾乎每天都會在東莞上演。另外一方面,承擔救治的醫院常被拖欠醫藥費苦不堪言,交警們在處理這類交通事故傷人案件也十分頭疼。
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該法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要執行這一條,就必須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機構。2009年10月30日,五部委聯合發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按照國家的規定,“救命錢”的資金來源,一部分是交強險,這本來就是交強險應有的功能;另一部分是靚號車牌拍賣資金和交通違章罰款,顯然也是取之於車用之於人;此外,“救命錢”更多隻是墊付,是可以向交通事故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追償的。
但9年以來,東莞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卻一直沉睡。早在2009年之前,惠州和深圳已試行建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幾乎每年,東莞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媒體都在呼籲,讓這筆救命錢能用之於民。交警等部門也進行了調研。但由於缺乏實施細則,東莞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及管理機構遲遲未能設立。
去年8月,千呼萬喚的《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向社會徵求意見。今年1月,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該《細則》。東莞市明確提出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符合條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先行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以及一次性困難救助。
市政府從全市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於對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羣體救助。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標準由市公安局制定,原則上每個交通事故傷者(死者)不得超過十萬元。《細則》還明確了墊付費用的追償、覈銷,以及救助基金的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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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費用申請需要符合的條件:
哪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申請搶救費用呢?
首先要是“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說,如果是被保險車輛上的司機和乘客,不能申請救助基金。
其次,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一個: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受傷人員經搶救在72小時內病情穩定的,病情穩定後的治療費用應按照正常渠道解決。
兩類情況纔可申請喪葬費用:
喪葬費用申請,必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的,纔可以申請。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且肇事機動車逃逸導致無人墊付(支付)喪葬費用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且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導致無人墊付(支付)喪葬費用的。受害人家屬可以申請支付喪葬費用。
喪葬費墊付一般限於事發後60日內費用
喪葬費用的墊付期間,一般限於交通事故發生後6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屍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交證明文件。
非因屍體檢驗原因屍體存放時間超過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墊付逾期存放的費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應當在收到《屍體處理通知書》後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處理屍體,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救助基金不予墊付。
關於一次性(特殊)困難救助:
申請一次性(特殊)困難救助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交通事故要致人重傷(根據國家頒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由有資格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證實)或者死亡,其次肇事者逃逸,最後,因肇事者逃逸導致受害方得不到應有賠償,致使受害方及其家屬經濟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
申請一次性(特殊)困難救助的,應提供以下材料:1、《一次性(特殊)困難救助申請書》;2、受害人身份證明;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受害人勞動收入爲該家庭唯一生活來源,因該交通事故導致其家庭經濟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證明;5、其他需要困難救助的證明材料。
一次性(特殊)困難救助應當由交通事故當事方本人或者其直系近親屬書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