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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新規可能會導致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那麼我們就必須考慮它存在的意義和合理性了。
“未婚媽媽”、“小三”生育都將按違反計生規定而面臨罰款?是的,這是日前公佈了《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裏面規定的新內容,儘管武漢市的有關部門不承認這是罰款。
據瞭解,1990年武漢就制定了《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隨着社會的發展,該《辦法》已經經歷了四次修正。
《規定》首次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違法多生育子女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並責令按照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城鎮(農村)居民超生1個孩子,將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根據《規定》的第26條:“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也就是說,對社會上俗稱的“未婚媽媽”、“小三”來說,生育後都將面臨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問題。
對“未婚媽媽”、“小三”生育要罰款的說法,武漢市法制辦相關人士認爲是媒體的“誤讀”,據該人士解釋,該規定正在徵求市民及各部門意見,非正式出臺的文件;徵集意見期間,爭議較大的部分或將作出調整。另外,此前媒體報道中,將“繳納社會撫養費”解讀爲“罰款”的說法也不準確。
其實武漢市法制辦的這個解釋顯得有點多餘,誰都知道這是個徵求意見稿,但如果“大家都沒什麼意見”,那可就要發文了;誰都知道“繳納社會撫養費”不等於“罰款”,但對老百姓來說,這只是變換了個名稱,實質上都差不多——不就是交幾萬塊錢嘛,何必咬文嚼字呢。
武漢這個計生新規的徵求意見稿確實引來了不少意見,特別是針對“未婚媽媽”要“繳納社會撫養費”這一條。人民日報官方微博發表微評認爲處罰絕非良方,並質疑新規會否促使墮胎及棄嬰現象增加?對未婚生育的男方如何約束?怎樣避免只管窮人?解決問題不可能一罰了之,社會管理更不能只唯罰則。
話又說回來,據我所知,其實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極個別人是鑽了“未婚媽媽”的空子而達到超生又不被罰款的目的。所以說,爲了杜絕這一現象,堵塞這一漏洞,武漢市出臺的這條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將所有“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未婚媽媽”一律都按違反計生規定論處,卻有矯枉過正之嫌。
“未婚媽媽”可以說是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有的是自願的,有的是非自願的;有的是有計劃的,有的純屬意外,甚至是被迫的,不能以違反計劃生育一言以蔽之並予以罰款。舉個不適當的例子,如果一個未婚女孩因爲被強暴而懷孕,如果她願意,她是有權利將孩子生下來的,這樣她就是個未婚媽媽,但她其實是個受害者,而且不可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難道也要按違反計生規定罰款嗎?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也不人道。對於大部分的“未婚媽媽”來說,她們本來就是一幫弱勢羣體,更需要全社會的關愛,而不是將她們當成“罪人”。另外,如果未婚媽媽處境比較困難,她得知要罰款,可能會選擇逃跑、藏匿、躲避,甚至會導致墮胎或者棄嬰現象增加,還有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賣孩子。如果一個新規可能會導致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那麼我們就必須考慮它存在的意義和合理性了。
所以,如何區分不同情況的“未婚媽媽”是新規操作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不能簡單搞一刀切。另外,罰款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但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能什麼都不做,這更加會縱容、導致婚外情,對女性的傷害。但罰款究竟能解決多少問題?有錢的人不怕罰款,罰款更多是約束沒有錢的人,這樣也是不公平的……
所有這些,都是政府相關部門需要認真考量的,如何才能讓新規既能懲戒違規者,又不致於傷及無辜,這需要考驗政府相關部門的決心和智慧。歐旭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