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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6月3日,河南“死刑保證書案”當事人李懷亮正式向平頂山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書中,李懷亮除要求被申請人平頂山中院賠償379.67萬元外,還要求平頂山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中院給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頂山市葉縣灣李村一13歲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懷亮因當晚曾在案發現場附近經過而成嫌疑對象,繼而被批捕。此後數年間,該案歷經七審三判,均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2004年5月,平頂山中院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爲了避免被害人家屬上訪,與其約定儘量判李懷亮死刑,該案也因此被稱“死刑保證書案”。在社會各界的關注下,2013年4月25日,平頂山中院再次開庭審理該案,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事實不能成立爲由,判決李懷亮無罪,被關押了12年的李懷亮當庭釋放。
據李懷亮的家人介紹,申請賠償的379.67萬元,主要包括法定賠償和合理補償兩部分14項內容。在法定賠償部分,李懷亮提出了87.88萬元的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具體數額爲每天賠償182.35元,一共4279天,再加上節假日補助9.85萬元。除此之外,還有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護理費、疾病繼續治療費、誤工費、律師辦案差旅費、因上訪奔波而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多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