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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子女拒絕出面幫繼母過戶,老伴名下的房產無法辦理過戶,身處無錢治病困境的劉麗只好將五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產歸她所有。今天,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劉麗勝訴。
今年77歲的劉麗住在雨花區南湖路一小區。33年前,劉麗和方斌經人介紹相認並結婚,兩人都是二婚。當時方斌比劉麗大18歲,有6個兒女。婚後,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55平方米的房子,房產證上只署了老方一人的名字。2010年,老方去世,劉麗也疾病纏身。
“我和老方1980年10月登記結婚,因爲子女反對,婚前我和他還特意簽了一份協議。”法庭上,劉麗拿出了這份保存完好但已泛黃的手寫協議書。協議約定,老方婚前所有財產歸前妻子女所有,如果老方去世,婚後一切財產歸劉麗所有。
“我想將房屋抵押貸款治病,但房屋過戶到我名下要進行公證,子女必須簽字確認。我跟他們多次協商,他們都一再拒絕出面簽字。”劉麗傷心地說。
除去一名已去世的兒子,今年4月,劉麗將老方的5名在世的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產歸自己所有,並要求子女們協助她完成過戶。
法庭上,這5名兄弟姐妹共同辯稱,“房屋一直由劉麗使用,如果她沒有該套房屋的全部繼承權,我們依法享有該處房屋的部分繼承權”,並要求劉麗停止對他們五個人的騷擾。
法院認爲,劉麗與老方所籤的婚前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合法有效,所以兩人婚後所買的房屋應歸劉麗所有,駁回了五名被告擁有房屋部分產權的辯稱。(文中姓名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