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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王寧)2004年,東莞市出臺《東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目前,實施了9年的管理辦法將被重新修訂。
昨日,市政府網站掛出“關於公開徵求對《東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以下簡稱《意見》),對《暫行辦法》進行民意徵集。
《意見》對此前的《暫行辦法》進行了細化和新增,其中新增了節約用水獎勵、供水工程建設資金可社會融資、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等多項內容。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不符合供水水質的供水企業,《意見》更是加重了其處罰,將此前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爲一律罰款3萬元。
水質不合標準水企罰款3萬元
按照9年前的《暫行辦法》,供水企業違反規定的,由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其中供水水質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意見》中加重了該項處罰,對供水水質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一律處以3萬元的罰款。
對於用戶逾期不繳納水費、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罰款規定有細微的變化。《暫行辦法》規定,“除每天按欠交水費總額的0.5%加收滯納金外,還可按日根據應交金額的1%進行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而新的《意見》規定修改爲,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繳交違約金,此外,還可按日根據應交金額的1%進行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逐步實現抄表到戶
對於水錶的管理問題,《意見》規定,對於居民生活用水,應逐步實施按住宅單元安裝結算水錶,實現抄表到戶。目前,東莞很多居民小區的結算只能實現按總表水量爲計量,而實現抄表到戶的話將有更加利於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的原則。
《意見》認爲,用戶和供水企業有保護水錶的義務,“用戶和供水企業任何一方一旦發現水錶準確度有異,須及時告知對方並校正或更換,不得惡意隱瞞不報。”同時,用戶應該使用合格的水錶,用戶和供水企業都有保護水錶的義務。
用戶與供水企業因水錶準確度發生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的一方可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