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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劉懷宇通訊員/成鄉偉王洋)本月起,有關單位在城市建成區和規劃發展區進行開挖實施地下工程前,必須開展地下管線探查工作。最近,廣州市建委下發通知,明確地下工程施工前,如果沒有進行施工場地的管線探測,將不予發放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地下工程施工屢屢爆出地下管線被挖斷的消息,爲加強地下管線保護,廣州市建委特別對地下管線設施探測工作作出了規範要求。根據市建委下發的關於加強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線探測工作的通知》,在城市建成區和規劃發展區進行開挖實施地下工程(含基坑、地基基礎、隧道和頂管工程等)前,必須開展地下管線探查工作,並在施工過程中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必要的跟蹤探測。
探測的範圍應包括開挖區域、周邊可能因開挖導致地下管線損壞的區域,以及爲查明地下管線所必需的其他區域。探測的範圍涉及市政道路的,還應當探明市政道路下方是否存在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溶洞、空洞。
地下管線探測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地下管線探測報告交付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線權屬(或管理)單位,並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地下管線專項保護方案,督促勘察、施工單位落實有關保護措施。
凡是涉及地下工程的,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交地下管線探測報告及已將其交付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線權屬(或管理)單位的證明材料。建設單位未提供上述資料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視爲該工程不具備保證工程安全的施工條件,不得對該工程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該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