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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以先收貨後付款的方式,多次騙取21家單位和個人貨物,數額共計人民幣5178533.33元后逃匿……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阿偉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據瞭解,被告人阿偉原爲中山市某腳輪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在中山市小欖鎮經營某腳輪製品有限公司期間,以該公司的名義,採取先履行小額合同,在騙取被害單位的信任後,以騙取被害單位貨物不付貨款、先收貨後付款、簽發空頭支票及虛假承諾先收款後發貨的方式,多次騙取21家單位和個人貨物,數額共計人民幣5178533.33元后逃匿。20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許,阿偉被公安人員在雲浮市鬱南縣千官鎮均榮村一豬場內抓獲。破案後,贓款、贓物均未能繳回。
對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阿偉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懲處。但鑑於被告人阿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鑑於上述情況,法院遂判決被告人阿偉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陳彧鄧先君李世寅陳健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