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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發生在重慶市大足區的離奇“車禍”,“罪魁禍首”是被貨車輪胎碾飛的磚頭。
2011年8月3日,王波應劉洪的要求,開着一輛車身較長的大貨車到大足區石馬鎮某鋼鍬廠幫着裝運貨物。爲上貨方便,王波在朱寧指揮下倒車。操作中,年過七旬的吳光來到現場,並稱倒車會損壞他家附近的竹木,要求停止倒車。因雙方意見不統一,王波、朱寧以及劉洪同吳光爭執起來。後來,在大家的勸說中,吳光停止了爭執,但沒離開現場。王波在倒車過程中,貨車左側輪胎突然碾起一塊磚頭,砸中吳光頭部。受傷的吳光被送往醫院搶救,但終因傷勢太重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認定,此次事故爲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司機王波以及受害者吳光均不負責任。
但由於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2年8月,吳光的家人將肇事車輛的車主、司機、保險公司、掛靠公司等起訴到大足區法院,索要死亡賠償金、安葬費,以及家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0萬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而肇事司機王波則表示,自己是被僱傭的司機,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意外的,應由僱主承擔責任。掛靠公司表示,車輛尚在保險期,理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未能到庭,沒有當庭作出答辯。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8.5萬餘元;車主賠償保險支付後不足部分損失,共計1.7萬餘元;同時,掛靠公司承擔車主賠償部分的連帶賠償責任。
據法官介紹,民事賠償責任不同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所稱“事故責任”,意外事故亦不能等同於民法範疇上的意外事件。在民事賠償程序中,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作爲認定民事責任的一種證據,而非唯一標準。
根據法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精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對象是被保險機動車輛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與一般商業險不一樣,在該責任險下,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王波屬車主僱傭的駕駛員,他在僱傭活動中造成吳光死亡的侵權責任,應當由接受勞務(車主劉洪)一方承擔。另外,由於該車有掛靠單位,根據相關規定,掛靠公司應對侵權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