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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6月7日訊記者殷楠報道:中國證監會今日發佈修改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此《費用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適用範圍,鼓勵市場化差異化費率形成,要求對持有期少於6個月的贖回行爲強制徵收懲罰性贖回費,該部分費用將計入基金財產,以鼓勵長期投資。該規定自8月1日開始實施。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目前開放式基金業對同一類產品約定的收費模式、收費水平幾無差異,不利於基金銷售差異化競爭。此外,投資人頻繁申購贖回基金,不利於基金的投資運作,影響長期投資人的利益。
引人注意的是,《費用規定》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產品設計時自主採用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服務進行差異化收費,鼓勵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市場化競爭。
在基金銷售費用的收取方式上,《費用規定》在目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和部分債券基金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收費基金種類,允許各類基金採用此種收費方式。
據介紹,《費用規定》徵收懲罰性贖回費,鼓勵長期投資。考慮到不同基金產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徵,強制性懲罰性贖回費規定只適用於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