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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8日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簽署第636號國務院令,公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新華社8日受權發佈這一條例。
《條例》規定,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條例》明確要求,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爲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中國保監會根據外資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提高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等條件。
《條例》要求,同一外資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外資保險公司的具體業務範圍、業務地域範圍和服務對象範圍,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覈定。
《條例》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併外,不得解散。外資保險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未清償債務前,不得將其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