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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來,湖北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省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部署,結合政府立法職能,積極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探索依法科學民主立法的新途徑,促進了政府立法質量的提高。
一、堅持“兩手抓”,推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科學化、規範化
一是圍繞“利益衝突”開展評估。爲防止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該辦緊扣“利益衝突”這一核心內容,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主要評估:(1)是否存在部門利益傾向;(2)是否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傾向;(3)是否存在借立法之機謀取非法利益的情況;(4)是否存在損害公民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情況;(5)是否存在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情況;(6)是否存在違法增設許可、處罰、收費和強制措施的情況;(7)是否存在模糊職責和減免公共職責,謀取權力便利情況等。
二是推動評估程序由“串聯”走向“並聯”。爲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和效率,該辦積極推動立法審修與制度廉潔性評估由“串聯”到同步“並聯”,立法審修的徵求意見、調研協調、評估論證、合法性審查等環節通盤考慮制度廉潔性評估意見。同時,推動部門內部將廉潔性評估程序前移至起草階段,使廉潔性融入制度設計的始終,成爲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堅持“三步走”,實現制度廉潔性評估與政府立法無縫對接
一是清理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出臺的現行有效的23件地方性法規和28件省政府規章目錄,印發至起草或牽頭起草部門,督促指導各部門開展自評,並在規定時間內形成評估報告,報省制度廉潔性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審查。
二是對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開展時已報省政府待審17件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按要求補充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並重新提交評估報告。
三是對2011年1月1日以後起草並報送的法規、規章草案,該辦在對部門自評意見進行審查的基礎上提出審查意見,並徵求省制度廉潔性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從2011年1月起,該辦在向省政府常務會議作法規規章的草案說明時,同時彙報制度廉潔性評估意見。
三、堅持“四結合”,積極探索制度廉潔性評估新途徑
一是推進制度廉潔性評估與立法計劃相結合。2013年,該辦起草並提請省政府出臺《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度立法規劃》,制定《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見》,把握未來五年政府立法的總體需求,確定政府立法的重點和主要目標,合理控制立法規模,科學配置立法資源,嚴格規範立法程序,着力提高立法質量。爲確保年度立法計劃的嚴肅性,省政府嚴格規範立法項目的確定和撤銷程序,部門提出或撤銷制定規章項目需經分管副省長同意,避免立法的隨意性。
二是推進制度廉潔性評估與規章的“改廢釋”相結合。該辦安排用5年左右的時間將2010年規章清理中確定需要修改的44件省政府規章逐年納入立法計劃循序修訂;在整理彙編1982年至2010年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時,系統開展規章編纂工作;每年在對上一年度省政府規章進行彙編時,一併收錄草案說明,有效避免因條文內容歧義發生的制度實施不廉潔問題。
三是推進制度廉潔性評估與權力控制相結合。該辦在制度建設中,對涉及人、財、物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權力設置,從決策、執行、監督三個環節進行分解,使權力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對權力運行的“關節點”、內部管理的“薄弱點”、問題易發的“風險點”,建立健全相關防控措施和制度規範,讓權力在約束下行使,在陽光下運行。
四是推進制度廉潔性評估與公衆參與相結合。爲保證立法調研質量,該辦對每個立法項目至少在3個以上市州進行調研;涉及民生的立法項目深入街道、社區、鄉村進行調研;涉企的立法項目深入各類企業開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以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聽取專家意見等多種方式擴大公衆參與度,提升制度建設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保證制度的廉潔性。
(據湖北省預防腐敗局信息)
(來源:國家預防腐敗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