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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報記者陳麗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這就是備受關注的“後悔權”規定。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初次審議這一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對如何更充分地既保護消費者權益,又維護經營者利益,進行了熱烈討論。
“後悔權”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
“草案關於新的銷售方式在七天內退貨的規定,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冷靜期或‘後悔權’。”蔣莊德委員說,消費者有這樣一個後悔期對其權益保護是有幫助的。消費者通過電視、電話、網絡購物時,對商品的瞭解是通過圖片或者視頻等來判定的,而實際情況可能與所說所見不同。
蔣莊德建議,可以將“後悔權”的範圍再拓寬一點兒,比如考慮將房屋也納入進來。房屋一般是一個家庭用一生積蓄來購買的大宗商品,如果也給一個冷靜期或者後悔期的話,對這個家庭是非常重要的。
防止法律通過後濫用“後悔權”
“對‘後悔權’,特別是七天退貨問題,希望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研究。”辜勝阻委員說,現在網上購物很多是沒辦法退貨的,比如食品。另外,要防止法律通過以後濫用“後悔權”。這個問題要進一步進行調查研究,更多地聽取意見。
“七日之內,不談理由,只要想退貨就可以退貨,我覺得這樣不太合適。”許爲鋼委員說,雖然這樣規定充分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與本法規定的經營者和消費者是在自願、平等、誠信的基礎上進行交易活動的原則有所牴觸。作爲消費者來說,他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同時在選擇商品的時候也要承擔責任。
許爲鋼分析認爲,如果規定這樣的不限定條件的退貨權,可能會出現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可能出現惡意退貨,甚至經營商之間利用此規定進行不正當競爭惡意退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二是因爲沒有一個判別可以退貨的準則,可能導致消費者和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進行購貨的糾紛數量增多。三是不利於網絡購物、電子商務等健康發展。
“建議取消這一條,因爲本法已經規定了七日內商品質量有問題的,任何形式購買的商品都可以退貨。”許爲鋼說,或者加上限定條件,規定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退貨,以充分體現對消費者和經營者平等保護的原則,維護好市場秩序。同時,讓消費者不僅享受權利,也有對自己購物決定負責的義務。
賀一誠委員也認爲,如果法律只加大保護消費者的力度,使消費者在網絡上喜歡就訂購,不喜歡就退貨,一點責任也沒有,這對企業的經營來說會面臨很大困境。
“網絡採購的羣體以年輕人居多,看見喜歡的商品就訂購,貨到之後不喜歡就退貨,一點責任都沒有,今後會很混亂。”賀一誠說,在歐美,一些年輕人特別是大學生,每次參加聚會前,會買很多衣服,只要價格標籤不拿掉,聚會後即可以原價退給經營者,經營者和百貨公司會將退回來的貨物退給工廠。在廣東,很多經營外銷的工廠因此都非常頭痛,一年被退回很多貨,實際上產品一點質量問題都沒有。
賀一誠強調,法律應正確地保護消費者,但也要保護合法經營的企業,這兩者之間要平衡。如果只把消費者保護得很好,那企業和經營者誰來保護?
趙少華委員說,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要平等保護,退貨要有限定條件,否則就會出現一些無理取鬧的情況。我們鼓勵多種經營方式來豐富市場的消費形式,所以退貨應該限定條件,一方面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經營者的權益也要保護。
“市場有供需兩個方面,在充分考慮消費者權益的同時,對經營者也要給予必要的考慮與平衡。”鄧力平委員建議,充分考慮我們市場的發展情況以及這一規定對經營者可能帶來的影響等,在充分醞釀、調研後再作出規定。
應對“不宜退貨”作具體界定
“希望將一些條款規定得更細緻一些,更具有操作性。”馮淑萍委員說,草案規定“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什麼叫“不宜退貨”應作具體規定。
“事實上網絡購物目前已成爲消費主流,至少在年輕一代消費者中已經成爲主要的消費方式。”張平委員說,在這種消費方式中,產品信息的虛假、誇大,欺詐、矇騙,個人信息的盜用,在商品運輸中由於暴力託運而造成的損失等問題日益突出,這方面的投訴也日益增多。
張平指出,草案規定的“不宜退貨”太寬泛了,而現在網絡購物中的大部分爭端和糾紛就是退貨問題,如果用“不宜退貨”來表述,任何商品都可以藉此找到拒不退貨的理由和依據。這樣一來,反而會加大這兩者之間的爭執,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大的麻煩。
“建議取消或者重新定義這四個字。”張平說,因爲在網絡購物中對商品是否可以退換一般事先都有提示或者約定,經營者一般處於強勢地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不能讓強者更強、弱者更弱。
王隴德委員建議,在本法附則中明確什麼是“不宜退貨”的商品。
李玲蔚委員建議明確退貨產生費用由誰承擔
本報訊記者陳麗平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玲蔚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分組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建議,應明確退貨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李玲蔚委員說,法律既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也要保護經營者利益。應明確退貨所產生的費用由誰來承擔。因爲現在很多網絡購物都是採用快遞的形式來實現的,有的貨到付款,也有先付款的。儘管退貨所產生的費用可能不多,但容易產生糾紛。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程蘇會前曾到消協和工商部門瞭解情況。大家反映,草案關於“後悔權”的規定不夠完善,建議對這一條進行補充。因爲這一規定所講的退貨是無理由退貨,沒有講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是不符合要求的才退貨。在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是經營者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消費者如果選擇無理由退貨,不應該讓經營者承擔運費,而應該由消費者來承擔,否則恐怕要加大經營者的成本,顯失公平。
程蘇建議在草案中補充規定:排除運輸責任後,若經營者無過錯,由消費者承擔運費,反之由經營者承擔運費。
吳曉靈委員提出將“無條件退貨”改爲“退換貨”
本報訊記者陳麗平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曉靈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分組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建議,將“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7日之內無條件退貨”,修改爲“退換貨”。
吳曉靈說,現在在網絡上銷售的有很多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無條件退貨,可能對一些小微企業造成損害。可事先約定好退換貨條件,讓雙方都有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