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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機場邊檢站近期獲悉,從今年5月起,哈薩克斯坦主管部門發佈了哈簽證頒發、延期及縮短期限的新規定。該規定將哈簽證分爲移民、非移民、過境及出境四類,並以英文字母加數字的形式進行標註。具體如下表:
簽證類型 |
頒發對象 |
簽證 次數 |
有效期 |
停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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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非移民類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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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簽證 |
А1 |
1)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家庭成員 2)持外交護照的議會、政府官員及其家庭成員,持外交護照的正式代表團成員及陪同人員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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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不超過3年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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А2 |
1)持外交護照赴哈執行公務的人員 2)持國際組織護照、具有外交代表同等地位人員 3)持外交護照及信使證的運送外交郵包的外交信使 4)哈名譽領事及其家庭成員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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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不超過3年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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А3 |
駐哈使領館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國際組織及駐哈代表處官員、外國駐哈名譽領事,上述人員家庭成員 |
多次 |
180天內可停留90天 |
不超過90天,超過後需在哈外交部辦理常駐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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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務簽證 |
В1 |
1)正式代表團成員及陪同人員 2)應哈政府機構邀請訪哈人員 |
一次 |
90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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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不超過3年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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В2 |
1)持國際組織證件但不具備外交身份人員以及持普通護照在國際組織工作的人員 2)持公務護照赴哈執行公務人員 3)無外交護照,但持信使證的運送外交郵包的外交信使 4)赴哈執行公務的外國軍人 5)應駐哈外交、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駐哈代表處邀請赴哈出差人員 6)外國駐哈及根據哈外交部批准派往哈的新聞媒體代表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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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不超過3年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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В3 |
駐哈外交使團、國際組織的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領事職員及外國領事機構的服務人員及上述人員家庭成員 |
多次 |
180天內可停留90天 |
不超過90天,超過後需在哈外交部辦理常駐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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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資簽證 |
С1 |
參與對哈經濟投資的外國法人的行政管理層代表、參與阿拉木圖區域金融中心項目的人員,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多次 |
不超過3年 |
簽證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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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2 |
參與對哈經濟投資的外國法人的行政管理層代表、參與阿拉木圖區域金融中心項目的人員,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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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務簽證 |
D1 |
1)赴哈參加研討會、座談會、論壇、展覽會、音樂會及文化、科研、體育和其他活動 2)在哈院校開辦講座及授課 |
一次 |
90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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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三次 |
90 天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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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1)赴哈出差 2)赴哈從事安裝、修理和設備技術服務 3)參加青年、大中學生交流 |
多次 |
1 年 |
180天內不超過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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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人道主義援助押運人員 2)進行談判,簽訂合同,提供諮詢和審計人員 |
多次 |
不超過3年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且180天內不超過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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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國際汽車運輸人員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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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年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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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火車乘務人員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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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年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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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
無國際民航組織身份證件的民航定期航班及包機乘務人員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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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年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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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
輪船乘務人員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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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年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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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
在哈境內部隊服役人員 |
多次 |
1 年 |
軍役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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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傳教類 |
E1 |
赴哈從事宗教活動人員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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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三次 |
90 天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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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80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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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赴哈參與傳教活動人員 |
多次 |
180 天 |
18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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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
E2類人員的家庭成員 |
多次 |
«Е2»同持E2簽證人員的簽證有效期 |
«Е2»同持E2簽證人員的簽證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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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遊簽證 |
F1 |
赴哈旅遊人員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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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三次 |
90 天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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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私簽證 |
G1 |
因私赴哈人員 *駐哈外交使團、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駐哈代表處所邀請人員憑哈外交部的簽證批覆辦理簽證 |
一次、兩次、三次 |
90天 |
一年內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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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哈薩克族) |
1 年 |
簽證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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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
1)赴哈接受治療、體檢及醫療諮詢 2)在哈境內需住院治療的人員 3)赴哈或在哈照顧哈國國籍的近親屬或長期居住在哈接受住院治療的外國人 4)第1、2類人員的陪護人員(需出示相關證明) |
一次 |
180天 |
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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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三次 |
180天 |
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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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
赴哈收養哈籍子女人員 |
一次 |
180 天 |
不超過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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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三次 |
180 天 |
每次入境不超過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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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
在哈長期居住、打算臨時出境的的未成年人 |
兩次 |
60天 |
6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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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過境簽證 |
H1 |
過境哈且不享受免簽過境待遇的人員 |
一次、兩次、三次 |
90天 |
一次不超過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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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移民類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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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居簽證 |
J1 |
赴哈定居的哈薩克族 |
多次 |
1年 |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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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 |
赴哈定居的人員 |
一次 |
90 天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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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 |
在哈並已提交過定居申請的人員 |
一次、兩次、三次 |
90天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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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團聚類 |
K1 |
家庭成員系哈公民並在哈定居,本人赴哈與家人團聚 |
多次 |
1年 |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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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 |
家庭成員系哈薩克族或原爲哈公民,並獲准在哈臨時居住不少於兩年,本人赴哈與家人團聚 |
多次 |
1年 |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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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 |
家庭成員系在哈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士或投資移民者,本人赴哈與家人團聚 |
多次 |
1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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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習簽證 |
L1 |
1) 赴哈報考或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外國人,包括學習交流和讀預科班 2) 臨時赴哈或考入哈教育機構的外籍哈族人(須提供證明其民族成份的證明文件) |
一次、兩次、三次 |
90天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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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不到1年 |
不到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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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 |
赴哈實習或進修的人員 |
一次、兩次、三次 |
90 天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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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不到1年 |
同實習、進修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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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簽證 |
M1 |
1)根據勞務許可及引進外籍勞務許可赴哈工作人員 2) 根據哈法規及哈方加入的國際條約赴哈工作人員(不需勞務許可及引進外籍勞務許可) |
多次 |
不超過1年或同許可有效期一致 |
不超過1年或同勞務許可有效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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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上述1、2類人員的家庭成員 |
多次 |
同持«M1»簽證的家庭成員的勞動許可有效期一致 |
同持«M1»簽證的家庭成員的勞動許可有效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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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
赴哈地方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勞務許可材料的人員 |
一次 |
90 天 |
不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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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 |
投資移民者 |
多次 |
不超過1年 |
不超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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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 |
從事季節性工作的外國人 |
一次、兩次、三次 |
不超過1年,且不超過勞務許可及引進外籍勞務許可有效期 |
不超過1年,且不超過勞務許可及引進外籍勞務許可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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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道主義援助 |
N1 |
赴哈提供無償教育、衛生服務和社會援助的志願者 |
一次、兩次、三次 |
90 天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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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 年 |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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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
根據哈參與的國際條約赴哈進行人道主義援助及提供資助 |
一次、兩次、三次 |
90 天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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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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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出境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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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1 |
哈居民離哈到國外定居 |
一次 |
不超過90天 |
不超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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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2 |
在哈丟失旅行證件人員 |
一次 |
不超過30天,且不超過回國證明的有效期 |
不超過30天,且不超過回國證明的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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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P3 |
被限期離境人員 |
一次 |
不超過30天,或者同法院驅逐判決書規定的期限 |
不超過30天,或者同法院驅逐判決書規定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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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P4 |
被追究行政責任,且無理由繼續在哈停留人員 |
一次 |
不超過15天 |
不超過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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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P5 |
根據免簽出入境協議在哈停留但不準其在哈繼續停留人員 |
一次 |
不超過30天 |
不超過30天 |
一、根據規定,赴哈旅遊者可獲得一次、兩次或三次、有效期90天、每次停留不超過30天的旅遊簽證。赴哈從事投資活動的外國人可獲得一次、有效期不超過90天或多次、有效期不超過3年的投資簽證。赴哈進行談判、簽訂合同、提供諮詢和進行審計的人員可獲得多次、有效期不超過3年、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且180天內不超過60天的商務簽證。根據法人邀請辦理的商務簽證以及旅遊、過境簽證均不能延期。
二、簽證頒發程序
(一)所有簽證類型的第1項(出境簽證除外)均由哈外交部和哈駐外機構頒發。
(二)在哈境內頒發簽證的機構有:
1、外交部--所有簽證類型的第1項(出境簽證除外);
2、內務部--因私簽證(G2)中第2、3、4類人員,因私簽證(G4)、定居簽證(J3)、學習簽證(L1)中第2類人員。
(三)如簽證批覆中所指出的申請地點改變,則需經外交部同意後,由提交申請所在地的哈駐外機構頒發簽證。
(四)所有簽證申請需經國安委審查(出境簽證及定居簽證J3除外)。國安委應在3日內對簽證申請完成審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7日。
(五)簽證受理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定居簽證J1、J2除外)。根據國際對等原則,簽證受理時間也可延長。如需進一步審查或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受理時間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三、簽證延期
(一)簽證延期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哈外交部辦理簽證延期的種類有:
1、外交簽證(A1、A2)、公務簽證(B1、B2)--應哈國家機關或駐哈外交使團、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及駐哈代表處邀請來哈人員,可憑上述機構的書面申請辦理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2、投資簽證(C1、C2)--可憑哈投資授權機構信函辦理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3、商務簽證(D1、D2、D3)--應哈國家機關或駐哈外交使團、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及駐哈代表處邀請來哈人員,可憑上述機構的書面申請辦理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180天。
(三)哈內務部辦理簽證延期的種類有:
1、家庭團聚簽證(K1、K2、K3)--可憑邀請方的書面申請辦理延期,延期時間由哈法規確定。
2、學習簽證(L1)--可憑在哈註冊的教育授權機構的書面申請辦理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3、工作簽證(M1)--憑此前已辦妥邀請函的法人出具的書面申請及外國人勞務許可辦理工作簽證延期,簽證有效期不超過勞務許可的有效期。
4、工作簽證(M2,即M1簽證持有者的隨任家屬)--憑邀請方書面申請、M1簽證或延期簽證的複印件辦理。
(四)哈外交部和內務部均可辦理簽證延期的種類有:
1、因私簽證(G2)--根據衛生部門的書面申請可辦理簽證延期,延期時間與治療時間一致,但不超過1年。
2、學習簽證(L2)--憑法人或駐哈外交使團、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及駐哈代表處出具的書面申請辦理,延期時間與實習或進修時間一致,但不超過1年。
(五)上述類別之外的其他簽證均不能辦理延期。
(六)G2、K1、K2、K3、L1、L2、M1、M2類型的延期申請需經哈國安委審查,審查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
(七)簽證延期只能由此前已辦妥邀請函的邀請方申請,其他人的申請將不予受理(學習簽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