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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地產開發商負責建設硬件設施,並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國家行政在開發商報建時給予適當優惠政策或者標準配置意見,要麼鼓勵辦學給優惠,要麼強制執行必須有配套;開發商負責“招商”引入學校;2、教委負責牽頭給予公辦學校允許民辦建學的資質評估,比如巴蜀幼兒園、景德幼兒園、實驗一小、一中、三中、八中、銅梁中學等;3、由這些公辦學校以分校的名義辦學,師資人員由學校出,運營管理由學校出,教學質量由學校負責;4、辦學學校支付租金給予開發商(或者物業管理方),國家行政機關給予指導價。
這是現目前禁止擇校費,強制就近入學現狀下,可以緩解如下幾個矛盾的點子:
第一種矛盾:從幼兒園到中學,各學校紛紛學費漲價,變相轉嫁擇校費到學費,幼兒園一個月要喊價到2500,頂得上一個普通職工一個月的收入了。第二種矛盾:開發商,我拿地我花錢,我想建學校就建,不想建就不建,反正房價一路看漲,我沒有這個社會責任。第三種矛盾:國家行政嚴禁收取擇校費,就近入學,變相將社會財富以政府幹預的方式轉移至一般中學,變相在市場上對一般中學予以保護,在缺乏競爭下旱澇保收,本應淘汰的劣質教育水平和管理水平繼續在市場經濟中得到生存,變相的大鍋飯。
提交者:蔣焱,34歲,重慶兩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管部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