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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融資規模,是指一定時期內實體經濟從金融體系獲得的資金總額。這裏的金融體系是整體金融的概念,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也包括信貸市場、債券市場、股票市場、保險市場以及中間業務市場等。
具體看,社會融資規模主要包括人民幣貸款、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保險公司賠償、投資性房地產和其他金融工具融資10項指標。隨着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創新深化,實體經濟還會增加新的融資渠道,如私募股權基金、對衝基金等,也將逐步計入社會融資規模。
近年來,我國金融總量快速擴張,金融產品和融資工具不斷創新,證券、保險類機構對實體經濟資金支持加大,新增人民幣貸款已不能全面反映實體經濟的融資規模。主要體現在,融資提供主體由傳統的銀行機構,擴大到證券、保險等其他非存款性金融公司;融資工具多元發展,非信貸金融工具創新步伐明顯加快,貸款佔社會融資規模比例不斷下降。因此,爲了提高金融調控的有效性,必須同時關注人民幣貸款和其他方式的融資。
社會融資規模概念的提出,對提高金融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和推動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一是有利於促進直接融資發展,更好地滿足多樣化投融資需求;二是有利於促進金融宏觀調控更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三是社會融資規模能夠將數量調控和價格調控有機結合起來,有利於進一步促進金融宏觀調控向市場化發展;四是社會融資規模能夠多角度地反映各類融資支持實體經濟的狀況。
當前社會融資總規模增速與實體經濟增速放緩形成鮮明對比,這表明我國貨幣金融信貸體系與實體經濟體系有些背離,貨幣金融體系相互投資、內部循環、難以有效流入實體經濟。因此,應當建立完善社會融資規模的動態調整機制,密切監測信託貸款、委託貸款、城投債券以及銀行理財市場等的變動情況。
(本報記者王信川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