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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哲繪圖
無效的鑑定證書
錢鍾書信札的真僞,魏同賢能否說了算?浙江國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程學林律師說,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個人意見可以作爲“證人證言”或是“當事人陳述”這兩類訴訟證據。但這兩類證據並不符合民事審判對於證據與事實間要有“高度蓋然性”的要求,正所謂“口說無憑”。
如果錢先生在世,他能否一錘定音?恐怕也不行。北京孫中偉律師事務所藝術法研究中心主任孫中偉分析說,作者本人意見在法律上不但屬於一般的證人證言,並且還屬於有利害關係的證言,效力還低於普通的證人證言。
藝術品市場確有“老子不認親兒子”的現象。浙江美術傳媒拍賣有限公司市場總監顧宇龍告訴記者,其原因有二:或是藝術家愛惜羽毛,不承認略顯稚嫩的早期作品;或是藝術家壟斷市場,若非自己親手賣出的作品,一概不認。
在電視上各種“鑑定”節目中,“專家鑑定”最爲吸引眼球。但這樣的“鑑定”同樣沒有效力。一些拍賣企業工作人員就明確告訴記者,許多收藏者都會提供“專家鑑定證書”,但是他們並不認可,必須由公司自己重新鑑定。
“按照現行法規,文物主管部門目前直接管理的僅爲文物刑事司法鑑定,所以,關於文物藝術品的民事司法鑑定目前在我國還完全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孫中偉說,現實中最廣泛、最活躍的專家鑑定行爲都屬於民間自發行爲,法律對於鑑定人及鑑定機構的資格並沒有相應的規定,因此這些鑑定專家、鑑定機構的行爲及開具的證書、報告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真僞對拍賣行不重要
錢鍾書信札撤拍,對於拍賣方來說會有損失嗎?未必。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經過這次風波,市場對於名人信札的價值認知會進一步提升。“也許拍賣公司壓根就不打算拍賣這批信札,只是藉此機會擡升行情。最後,這批信札完全可能以一對一的交易方式私下成交。”
至於信札真僞,更可以退其次。事實上,藝術品拍賣行業發展到今天,已經成了一場“資本盛宴”,真僞似乎不再重要。正如金融市場,離開了現貨,期貨、期權照樣可以熱炒。
近年來,國內藝術品拍賣市場規模高歌猛進,而藝術品造假也漸入高潮。顧宇龍告訴記者,當今有的拍賣公司知假拍假,有的拍賣公司則“引而不發”,它們利用收藏者急於變現的心理,主動承諾拍賣藏品,但是要預收“圖錄費”等費用。
而拍賣法第61條中的著名的“不保真條款”更是引起了收藏界和拍賣界的對立:“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僞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雙方的各執己見不是全沒道理,但是顯而易見的是,這一條款對拍賣公司是有利的——拍賣法起草的時候有拍賣業者參與其間,而當時收藏遠沒有興起。
無規矩不成方圓
2012年全國藝術品拍賣的總體成交額與2011年相比慘遭腰斬。孫中偉分析說,這與行業中的大量欺詐行爲迫使投資人只能“用腳投票”有關。當務之急是制定藝術品鑑定法,通過立法設立鑑定機構及人員的資質許可制度,爲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鑑定行爲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規範鑑定標準及鑑定程序。
浙江省藝術品管理諮詢委員會委員陳建明認爲,以往的古玩生意就是靠眼力吃飯,能‘撿漏’算本事,‘看走眼’也別抱怨,因此相關的免責條款有行業自身特色。“拍賣公司有時就算層層把關,也難免出錯,對此收藏者應該諒解,但是對於蓄意炒作假貨,誤導買家的,應該用法律加以規範制裁。”
今年3月底,文化部在杭州悄然舉行了一場藝術品市場鑑定管理工作會議,計劃在北京、浙江、江蘇、湖南、陝西和廣東試點成立有權威的第三方鑑定機構。消息一出,“誰給鑑定機構把關”也成了業內人士議論的話題。
“現在的‘假鑑定’絕大多數不是技術問題,而是道德問題,因此,法律應該對因故意或過失做了假鑑定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追究最嚴厲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孫中偉說,這樣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纔會“潔身自好”。
(據新華社杭州6月10日專電)
錢鍾書信札拍賣事件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兩家拍賣公司相繼於3日和6日宣佈撤拍。而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長魏同賢稱,在保利一度擬拍的3封錢鍾書私人信件中,兩件據稱是寫給他的,實爲僞造,他爲此有可能訴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