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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張西陸劉熠)從7月1日開始,流動就業人員在廣東省內醫保轉移,將互認繳費年限。廣東省人社廳、財政廳日前下發了《關於印發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廣東省內醫保轉移,繳費年限予以累計計算。
《通知》明確,各統籌地區對參保人在不同統籌地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應當互認,予以累計計算。但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醫保待遇不重複享受。同時,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職工醫保關係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統籌基金不轉移。《通知》適用人羣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廣東省參加職工醫保,因流動就業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職工醫保關係的個人。
對醫保關係實現轉移,退休後的醫保待遇應如何計算,《通知》也作出了詳細規定: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在各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需符合退休後待遇享受地規定的年限要求,同時必須在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在最後參保地享受醫保待遇;不符合條件但在曾經參保的地方滿足該條件的,可在曾經參保地享受醫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