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農用地轉用管理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農用地按全國土地分類(過渡期間適用)分類體系可分爲: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及曬穀場等用地。
農用地轉用又稱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是指將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確定的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國家規定的批准權限批准後將現狀的農用地轉變爲建設用地的行爲。農用地按所有權性質分爲國有農用地和集體所有農用地轉用兩種類型。
農用地轉用管理
批准農用地轉用的條件
(1)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執行了國家規定的有關建設程序;(2)建設用地通過有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3)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列入土地年度計劃;(4)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徵收土地和供地方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5)用地面積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定額指標;(6)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清楚、準確;(7)建設用地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已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表;(8)擬佔用林地的,須經有批准權的林業主管部門審覈同意。
靜海縣國土資源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