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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小夫妻閃婚四天鬧分居
男的要離婚還要女方退彩禮
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准許離婚
10萬彩禮判還兩萬
小夫妻鬧矛盾,一鬧鬧得不可收拾,女的回了孃家一直不歸,男的很懊惱,一紙訴狀告到法庭,除了要離婚,還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近日,舟山普陀法院審理了一起一對80後小夫妻閃婚閃離的官司。最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但男方要求女方退還的10萬元彩禮,法院只支持兩萬元。
阿玲和曉軍都是舟山人,兩人都是1981年出生。他們是同一家婚介所的會員。2012年10月14日,經婚介所安排,雙方第一次見面。
二人認識不到一個月,男方就向女方支付了10萬元彩禮,認識不到三個月登記結婚,登記後半個月舉辦婚禮。婚後第四天,二人發生爭吵,女方回到孃家居住一直不歸。婚後一個月,男方就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與女方離婚。
男方稱,兩人從相識到結婚非常倉促,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也未曾有過夫妻生活,女方“只注重物質條件”,所作所爲導致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係。
曉軍在法庭上說,阿玲婚前就提出要求他“有房且無貸款”、“有車”、“婚後爲女方開店”等等條件,曉軍一一應承,並在認識一個月後,將10萬元彩禮送至阿玲孃家。
曉軍說,舉辦婚禮後,阿玲就將婚禮中收到的2萬餘元各項禮金拿回孃家。婚後第四天,雙方就因經濟問題發生爭吵,女方一氣之下回到孃家,一直未歸。曉軍要求阿玲家退還10萬元彩禮。
曉軍有曉軍的說法,阿玲有阿玲的理由。阿玲說,自己從未以結婚爲條件向男方漫天要價,是曉軍主動許諾了上述的條件,並且二人至今未發生過爭吵,兩人的感情也沒有破裂,只要能夠互相體諒、信任,就能夠和好如初,繼續共同生活下去。阿玲稱,曾拿到的10萬元彩禮已全部用於操辦婚事,所以不存在退還的說法。而曉軍說的2萬餘元各項禮金她並不知情,所以也無需返還。
最終,法院根據各類證據、證詞,並結合舟山本地區的婚俗習慣,認定女方收取10萬元彩禮並在婚禮中收取了2萬餘元的各項禮金。法院認爲,男女雙方婚前認識時間較短,倉促成婚,舉辦婚禮後四天就產生矛盾並分居,此後未再同居生活,且男方堅決要求離婚,結合男女雙方婚前互發短信的內容,認定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許離婚。此外,對於曉軍主張的阿玲需退還10萬元彩禮,法院判還兩萬元。(通訊員李彬彬 本報記者陳洋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