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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近期中國各地接連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出通知,要求依法從嚴懲處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要堅決依法從重處罰。
一段時間以來,全國多個地區接連發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5月20日,保利集團山東濟南乳化炸藥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5月23日,山東章丘一處粘土礦盜採煤炭發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6月2日,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發生儲罐閃爆事故;6月3日,湖南邵東縣司馬衝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燃燒事故,造成百餘人遇難。
最高法12日指出,對重大、敏感的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提級管轄。
《通知》要求,對“打非治違”活動中發現的非法違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及權錢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縱容等腐敗行爲,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具有非法、違法生產,發現安全隱患不排除,無基本勞動安全保障,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等情形,可以認定爲“情節特別惡劣”,堅決依法按照“情節特別惡劣”法定幅度量刑。
《通知》稱,貪污賄賂行爲與事故發生有關聯性,職務犯罪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要堅決依法從重處罰。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數罪併罰案件,原則上不適用緩刑。對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應當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