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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于飛
通訊員寧志剛
長房置換擔保公司業務員李先生指出,在分期付款買房過程中,貸款人常常遇到這樣兩種情況:一方面銀行採取格式條款的形式要求購房人將所購置的房屋作爲抵押物抵押給銀行;另一方面銀行還採取格式條款的形式要求貸款人爲所購置的房屋購買一份財產險或者要求貸款人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險。
《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也就是說,當抵押物意外滅失時,抵押權人享有的只是一種債權請求權,而不再是擔保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因此在購房貸款抵押中,爲了防範作爲抵押物的房屋意外滅失帶來的風險,對房屋意外滅失或者毀損進行保險是積極和有益的措施。問題的關鍵是,對房屋進行保險究竟是強制的,還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
《合同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銀行要求購房人爲房屋購買保險,是爲了在房屋意外滅失、毀損的情況下,保全自己享有的擔保利益的合理措施。至於由誰來支付保險費用則主要取決於貸款市場的供求情況。當貸款市場中,貸款量供不應求時,購房人爲了得到銀行的貸款,往往會答應銀行提出的條件,由購房人支付房屋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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