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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絕望的年輕後媽蔡亞珊,將婆媳矛盾引發的積怨全都發泄到了繼女小雲的(化名)身上,令孩子兩年間6次住院,造成九級傷殘。昨天下午,蔡亞珊因犯虐待罪被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賠償孩子經濟損失7.6萬餘元。認為量刑過重,蔡亞珊當庭表示要“上訴”。“這個畸形家庭的每一個成員都有問題,不應該只懲罰我一個人!”庭審後,面對媒體,她顯得格外憤怒。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0年以來,蔡亞珊為發泄心中不滿,先後多次掐繼女小雲的臉、嘴、身上,用?面杖毆打、用腳踢踹其全身多個部位,用開水燙傷其身上和雙腳,致小雲先後6次住院治療。2011年12月,經醫護人員報警,蔡亞珊被抓獲歸案。
經司法鑒定,小雲胰腺損傷的程度屬重傷(偏輕);肢體多發軟組織損傷、肱骨骨折、燙傷的程度為輕傷,傷殘程度屬九級。
案件審理期間,小雲的生父陳某、生母張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向蔡亞珊索賠176萬餘元。法院根據相關證據最終認定小雲因被虐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7.6萬餘元。蔡某親屬已代為賠償了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蔡亞珊的行為已構成虐待罪。鑒於蔡亞珊當庭自願認罪,在親屬的幫助下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關於賠償部分,法院認為索賠的醫療費數額過高,後續治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因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理范圍,法院未予支持。
昨天,法院宣判後,蔡亞珊當即提出上訴。
據記者了解,公訴機關曾指控蔡亞珊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後在開庭前變更為虐待罪。而被害人小雲的代理人始終認為,應以故意傷害罪對蔡亞珊從重處罰。
昨天宣判後,此案的主審法官張妍解釋說,從案件性質講,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采用打罵、不給吃飯等手段,意圖從精神上摧殘、折磨被害人,故意發泄心中怨氣。本案中,蔡亞珊因家庭矛盾,從精神上和肉體上對被害人進行摧殘和折磨,將其作為發泄怨氣的工具,其行為更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從醫學角度講,也無法確定被害人身上的傷是哪次侵害行為造成的,應該是長期累積造成的後果,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法律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至7年有期徒刑。法院考慮到蔡亞珊的侵害行為對被害人的一生造成了不良影響,同時侵害的對象又是未成年人,但同時她也具備從輕處罰的條件,因此法院綜合考慮,最終判處其5年徒刑。J009程寧攝 J215
問題探討
法官建議建立“強制報告”制度
如何防止或減少虐待兒童案件再次發生?昨天,朝陽法院少年審判庭法官付光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應借鑒國外保護兒童的有益做法,探索建立我國的防止虐童“強制報告”制度。通過全社會的監督和保護,及時制止虐待兒童的悲劇。
相關保護體系有缺失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我國現階段對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除了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外,還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但有關法律對兒童權益保護的規定較為原則,導致在兒童權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
例如,《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一款屬於告訴纔處理的自訴案件。
但問題在於,很多兒童受到虐待時不知道或不敢告發,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也不願意提起刑事自訴。如此一來,施暴的監護人就不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兒童也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此外,第一款中規定“情節惡劣”是構成此罪的要件,但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付光鵬說,正因為相關保護體系的缺失,家庭內的虐待兒童事件纔一再發生。
應建“強制報告”制度
“在實踐中我們發現,相關知情人的舉報或報警可以使兒童受父母虐待的案件得到及時的救濟。但是,現實情況是,即使有鄰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發現或知情,也很少有人主動報警。”
付光鵬說,這一方面反映出有關機構或知情人員法律意識及兒童保護意識淡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國在防止虐待兒童方面缺乏“強制報告”的相關法律規定。
付光鵬認為,應借鑒國外做法,建立我國的防止虐童“強制報告”制度:通過法律規定有關知情人及對兒童有監管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有“強制報告”的義務,比如,兒童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組織、幼兒園、學校等機構和人員。對於知情不報者,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記者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