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在檢察官的個人素質中,關注較多的是專業知識和道德水準,事實上檢察官情商也是檢察官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公平正義具有促進作用。
檢察官情商的內涵
情商最初源自於1991年美國耶魯大學心理學教授彼得·薩洛韋和紐罕布什大學約翰·梅耶教授提出的“情緒商數”一詞。1995年,美國哈佛大學心理學教授丹尼爾·戈爾曼正式提出“情商”概念,認爲情商是一個人發掘情感潛能、運用情感能力影響生活各個層面和人生未來的關鍵品質因素。情商是一種創造力,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智商的缺陷與不足。高水平的職業情商,是將情商與自己的專業知識與技術高度結合起來,共同爲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服務。
何爲“檢察官情商”?筆者認爲,檢察官情商是指由檢察官的職業特點和職業使命所決定,附載於個人情商之上,以追求公平正義與社會和諧爲目標,具有檢察官職業特質的情緒商數。檢察官情商是檢察官在進行起訴、抗訴等執法辦案工作中進行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的重要依託,其目的是爲檢察官從內心深處自我打開通向公平正義之路的大門,並伴隨着檢察官社會實踐得到積累、傳承、充實和修正。
檢察官情商的管控
檢察官情商是在長期的檢察工作實踐中產生的重要的心理品質,主要應從三個方面管控:
(一)正確認知和評價自己的情緒。認知自己的需求、動機、性格以及基本的價值取向,並以此作爲自己行爲的依據,是檢察官情商的基石。檢察官既要承受作爲普通人的壓力,又要承受職業所帶來的巨大沖擊和誘惑,必須經受正義、良知與各種慾望的內心煎熬和考驗。只有充分認識並控制自己情緒,才能洞察他人的情緒、理解他人的態度,並能在內心親自體驗到這些情緒。
(二)理性管控自己的情緒。根據檢察職業特點和職業道德要求,妥善把握自己,始終保持理智,避免感情用事,是檢察官情商的重要內容。檢察官除了具備深厚的專業知識、豐富的辦案經驗以外,還要善於管控自己的情緒,以改變自己的思維角度,嚴謹周密地思考問題,尋找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檢察官的特殊職業,使其常常面對社會的陰暗面和人性的醜惡面,極易形成對人生和社會的消極態度。如何管理自己的情緒,對培養檢察官情商至爲重要。檢察官要正視人性的弱點,用理性、道德、社會責任感來抵制各種誘惑。遇到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檢察官要隨時自我調整、自我鞭策,自我督促,形成樂觀的態度和堅強的意志。
(三)利用情緒解決問題。在執法辦案中能清醒地認識自己的責任,有明確的角色定位,人際關係融洽協調,容易得到他人的幫助與支持,從而更好地完成工作,是檢察官情商的核心內容。高情商的檢察官在情緒上能自我認知、自我調節,並能做到平和、冷靜處事,從而保證執法公正。隨着檢察機關不斷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人民羣衆對檢察官有許多新期待,並體現到當事人的情緒上。這就要求檢察官在執法辦案中要注意培養和運用自己的情商,正確認識當事人的情緒,並採取適當措施調控當事人的情緒,讓當事人在檢察官執法辦案中感受到尊重與關愛,自覺接受和服從檢察機關的訴訟決定,提高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檢察官情商的養成與運用
檢察官的情商不是天賦的,而是自我完善和提高的結果,是不斷學習和培養的結果,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強化。檢察官情商的養成和運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一)注重合意商談。德國學者哈貝馬斯認爲,任何問題都是可以商量的;只有經過商談的纔是有效的法律;一切法律都是商談的結果。通過與當事人進行商談,高情商檢察官既善於耐心聽取當事人的理由陳述,又善於對出現的不良行爲加以引導,在不知不覺中理順當事人情緒。商談過程中,要多一些春風化雨式的教育和開導,使法律不僅僅是懲治犯罪的工具,還是化解怨恨、促進社會和諧的橋樑。通過商談,可以實現和諧之精神與檢察執法的融合,增添檢察執法的人性光輝,弱化檢察執法中的對抗與衝突。
(二)學會換位移情。在檢察工作中,高情商的取得是通過主體之間的尊重、同情、將心比心、換位移情而達到的。所謂換位移情,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換位思考,是人對人的一種心理體驗。要站在對方立場上體驗和思考問題,與對方在情感上進行溝通,爲增進理解奠定基礎。一名檢察官只有做到換位移情,才能通曉社會和人民羣衆的感覺,也才能迴應人民羣衆的關切和期待。檢察官要根據具體案情,真正設身處地地爲當事人着想。在個案辦理中,檢察官既要解決案件中的問題,又要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解決案外的事情,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檢察官是在爲他着想,從而產生對於檢察工作的價值共識、心理認同乃至信仰和依賴,最終實現檢察機關與社會之間的和諧共融。
(三)善於寓情於法。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應該具有一種獨立的價值,應該更多地增添人性化的色彩,鼓勵在法律監督的過程中注入一種最爲起碼的人文關懷。檢察官講法還要講情,缺少情感的檢察官是不會受到當事人敬仰的。法不容情,不容的是私情,而不是檢察官對當事人的關愛之情。檢察機關面對的通常是一些特殊羣體,這些當事人希望從感情上得到一種慰藉,在人格上得到一種認同。而這些慰藉與認同,需要檢察官以關愛和善良之心對當事人加以心理疏導。檢察官的善良體現在辦案過程中,就是準確理解法律條文背後的立法精神和人文精神,既在執法中不徇私情,又在執法中注意靈活性,做到寓情於法、融法於情,實現情與法的交融。
(四)塑造檢察文化。檢察官情商不僅爲個人所體驗,而且爲檢察官羣體所共享。如何將檢察官情商這種內在於個體的意識與其他人和多數人的所想、所感、所斷相吻合,使之凝集起一種道德共識?答案在於文化。要提高檢察官情商,需要形成檢察文化,再發揮檢察文化引導教化和感召凝聚功能,增強全體檢察官的情商。檢察人員既是檢察文化建設的主體力量,也是檢察文化作用的對象。通過先進檢察文化的灌輸、滲透和融合,使每個檢察人員的內心深處自覺涌流出爲檢察事業奮鬥終生的奉獻精神,增強立檢爲公、執法爲民的宗旨意識,促使其將內在潛能和創造力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
(作者分別爲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