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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在小區內行走,卻莫名其妙地遭到不明身份人痛打,小區保安看到後竟然也不幫忙制止。記者昨天獲悉,通州一小區租戶鄭某將物業公司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近萬元。
鄭某訴稱,自己自2011年開始便租住在通州區一小區,前不久,他回家走到小區門崗處,突然被一不明身份的人推倒並被打傷,距其被打的地方僅兩米遠處,便有小區的保安在值班,且保安目睹了其被打的全過程,聽到了他大聲呼救,保安是既不施救也沒報警,致使兇手逃之夭夭。
鄭某稱後來幸好有一路人打了120和110,鄭某才被送到醫院救治。經鑑定,鄭某被打成輕微傷。
鄭某稱由於物業公司並未在小區內安裝監控設備,對兇手進入小區也沒做任何登記,導致其無法找到兇手。故鄭某認爲小區物業公司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相關規定,將該公司訴至通州法院。
對此,該小區物業公司則稱,鄭某隻是一租戶,並非業主,不是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相對人,物業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爲;鄭某在承租房屋後,其與業主均未到物業公司進行備案;保安在聽到鄭某呼救後,也及時進行阻止並追趕施暴人到小區外。在沒追到施暴者的情況下,保安回小區準備向鄭某施救,發現已有人報警,故鄭某應向施暴者索賠而非物業公司。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律師說法
租戶與業主享有同等權利
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傳貞認爲,業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產權記載上的產權人,他所享有的權利義務等同於他的共居人,像與其有租賃關係的人,並不只限於他本人。租戶即便不是業主,也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
當時,保安應該也無法準確辨別當事人是業主還是租戶,即便是可以辨別,也應有積極性的作爲,如勸解、拉開或報警等。從道義層面上講,保安也應該幫助當事人,所以,保安的不作爲,是應該承擔相關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