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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本市北辰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依法代理一起未成年人盜竊案,其排除可疑視聽證據的辯護意見得到法院採納,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劉某與同鄉李某在本市一家洗浴中心打工。2011年4月一天凌晨,二人選定207房間的顧客作爲目標。劉某在二樓樓道放風,讓樓道的攝像頭拍攝到自己以掩人耳目。而李某趁顧客熟睡之際鑽進房間,拿出一部手機和儲物櫃的鑰匙。隨後,二人又竄至一樓存放儲物櫃的房間,由李某放風,劉某用鑰匙打開儲物櫃。經理髮現本該在二樓服務的劉某出現在一樓,當即上前詢問。劉某和李某做賊心虛外逃。二人把手機變賣4500元分贓後,各自到其他省份打工。劉某於2011年底在杭州被捕,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李某。
因劉某是未成年人,且未委託辯護人,本市北辰區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由北辰區法律援助中心李靜律師承辦此案件。李靜閱讀案卷發現,其中提到的能證明劉某盜竊儲物櫃中財物的一樓視頻資料並未在卷宗中。經多次覈實,最終確定檢察機關未移交證明劉某盜竊儲物櫃財物的關鍵性證據。李靜律師立即向承辦法官提出該證據瑕疵。承辦法官對此高度重視,反覆確認後,將該案卷退回檢察機關補充證據。
李靜律師在看守所裏會見了劉某。劉某得知律師是爲維護他的合法權益後,詳細講述了犯罪過程。劉某承認,他和李某拿走207房間客人儲物櫃的鑰匙,也打開了客人的儲物櫃,但是沒有拿錢。經瞭解,劉某家住甘肅農村,父母都是農民,家庭比較貧困,其初中輟學後四處打工,跟父母很少聯繫。因爲打工比較累,賺錢又少,便萌生盜竊的想法,沒想到偷個手機就算犯罪。李靜向劉某講解了法律規定,因劉某盜竊的手機價值人民幣1萬餘元,屬於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根據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公訴書中提及盜竊的3000元現金,不影響犯罪性質,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律師會盡最大努力依法維護他的權益。劉某深受感動,願意真誠悔過。
檢察機關將補充的視頻資料提交了法院。李靜多次認真觀看,發現該攝像頭確實拍下了劉某打開儲物櫃的一幕,以及向儲物櫃伸手的動作,但是並未記錄下其竊取現金3000元的情節。
庭審中,公訴人認爲劉某和李某竊取了價值1萬餘元的手機一部和現金3000元。李靜就證據中的視聽資料提出疑義,指出一樓錄像並未直接顯示劉某竊取到現金。法庭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二被告盜取3000元現金的證據不足,該情節不予認定。綜合考慮相關量刑情節,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對劉某和李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和3年。(記者馮琳通訊員楊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