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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本市法院審理了兩起低報進口貨物成交價格,偷逃海關稅款的案件。進口冷凍海產品,偷逃稅款1760萬餘元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以及幫助他人進口汽車配件並偷逃稅款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刑罰。
案件宣判 兩起案件均以走私罪判處
法院查明,被告人唐某(化名)系被告單位某國際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和另一家公司的總經理。這兩家公司主要經營冷凍海產品的進口業務。唐某分別代表兩家公司與印度、巴基斯坦等國的外商洽談確定進口冷凍帶魚、菇魚等海產品。在接收到外商提供的真實成交價格單據後,爲達到少繳海關稅款,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他決定並指使公司業務人員,另行製作一套低於真實成交價格的虛假單據,以其任職的兩家公司爲進口收貨單位,委託其他公司爲代理進口單位,交予貨代公司向天津新港海關申報通關共計458票。經海關關稅部門覈計,兩家公司共偷逃應繳海關稅款共計1760萬餘元。天津海關緝私局接到兩家公司在天津口岸進口冷凍海產品的過程中存在走私進口嫌疑的線索後,於當日在唐某的住所找到了唐某。唐某主動交代了兩家公司走私犯罪的全部事實經過。案發後,其中一家公司退交違法所得28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兩家被告單位及唐某無視海關法規,採取低報價格的方法,向海關申報進口冷凍海產品,逃避海關監管,進行走私活動,偷逃應繳海關稅款共計人民幣1760萬餘元,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最後法院判決其中一家貿易公司罰金1588萬元,判決另一家公司罰金173萬元。而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案獲違法所得284萬餘元依法沒收。
法院查明,被告單位廊坊某公司和寧波某公司主要經營汽車配件的進出口業務,被告人吳某(化名)系二單位的總經理。2010年5月至9月,北京某公司爲達到少繳海關稅款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由公司的兩名負責人以支付明顯低於應繳海關進口環節稅款的代理費,委託吳某爲該公司代理進口汽車配件。吳某爲了謀取非法利潤,根據對方提供的體現進口貨物真實價格的單據,製作以廊坊某公司作爲進口經營單位和收貨單位的低於貨物真實成交價格的商業合同和發票等報關用單據,向天津海關申報進口。經天津海關關稅部門覈計,上述行爲共偷逃應繳海關進口環節稅款199萬餘元。此外,被告單位和吳某還多次實施類似犯罪活動。法院認定,兩家被告單位偷逃應繳稅款分別爲人民幣277萬餘元和83萬餘元。法院認爲,被告單位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吳某系二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偷逃稅款共121萬餘元。最後法院判處廊坊某公司罰金280萬元,判處寧波某公司罰金85萬元。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25萬元。
律師說法 單位走私負責人也得擔責
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董亞南表示,近年來,走私罪的犯罪行爲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低報價格,二是僞報品名。這兩種行爲造成的危害後果是偷逃關稅或者國家限制或禁止的物品得以進出口。其中,以偷逃關稅爲目的的走私行爲佔絕大多數。雖然大多數走私犯罪的目的是爲了偷逃稅款,但走私罪是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爲,而逃稅罪違反的是稅收法規,逃避稅收管理的行爲。實踐中,有些單位爲達到偷逃稅款或進出口違禁品的目的,向海關低報價格、僞報品名。單位構成走私罪,除了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應當處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新報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