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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某小區居民向記者訴稱小區內燃放禮花彈引燃了空調室外機,火勢蔓延至其房間造成財產損失,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認定火災原因不明,被告未對消防設施進行有效管理。日前,本市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酌情賠償原告3000元。
趙女士是紅橋區某居民小區的業主。趙女士稱,2012年初小區內有人燃放禮花彈,引燃其居住房間的空調室外機,火勢蔓延至房間,造成巨大財物損失。趙女士認爲物業公司管理失責,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
原告趙女士訴稱,有人在小區內燃放大型禮花彈,物業人員未予及時制止。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後,由於小區所有的消火栓均沒有水源,只能通過安全樓梯逐層連接消防管到原告所在的11層滅火,因而錯過了最佳滅火時機,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全部經濟損失。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沒有簽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被告只負責機電設施運行服務,不負責其他服務。發生事故時,原告家中無人,被告接到其他業主報警電話後通知了原告。被告保安員工帶着滅火器及時趕到現場。被告稱已經盡了應盡責任,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認爲,本案中,由於原告未提供由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應認定火災原因不明。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因火災造成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但鑑於被告在承接小區物業項目時未對消防設施進行查驗,且未對消防設施進行有效管理,致使發生火災時滅火救助不及時,導致原告損失擴大;法院認定被告在履行物業合同義務時存有瑕疵,酌情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