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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圖表董春潔製圖
本報記者魯哲《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將於7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市政府新聞辦舉行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介紹《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相關情況。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以及配套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和《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今天起在“中國上海”官網全文發佈。
《管理辦法》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
-明確居住證的功能和載明信息
《管理辦法》明確《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具有三方面的主要功能:一是作爲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二是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三是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險、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居住證》的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證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和簽註有效期限等。
-明確持證人待遇
與現行規定和做法相銜接,《管理辦法》列舉了持證人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子女教育、社會保險、證照辦理、住房、基本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等公共服務待遇。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體現在子女教育和社會保險方面。其中,關於持證人子女在本市參加中高考的問題,《管理辦法》明確,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明確相應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個人和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對在申辦《居住證》、申請或者代辦積分過程中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證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或者代辦積分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還可以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後,《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積分管理辦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毛大立介紹了《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申辦流程。
-申請居住證積分的對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請居住證積分。
-積分管理指標體系《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基礎指標】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年齡指標的分值最高30分。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爲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指標最高100分。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100分。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期間,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範圍是指環衛領域。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最高分值20分,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期間,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地區。持證人爲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獲得本市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獲得本市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持證人配偶爲本市戶籍人員指標最高分值40分。
【減分指標】包括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持證人3年內申請積分時有提供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一票否決指標】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爲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目前爲120分。
-總積分規則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爲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焦點鏈接】
兩個“合法穩定”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辦《上海市居住證》條件爲“兩個合法穩定”,即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
對此,《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將“合法穩定居住”對應明確爲“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即包括:來滬人員自購房屋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宿舍證明和居(村)委寄宿證明4種;
將“合法穩定就業”對應明確爲就業、投資、開業、從事個體經營,分別提供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證明。
積分申請基本流程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來滬人員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積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