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6月20日上午10點48分左右,安徽馬鞍山市雨山路與軍民路交叉口,一輛奔馳S350和一輛寶馬Z4相互追逐,猛烈撞擊,整個纏斗過程持續了三四分鍾後,兩車均嚴重損壞。記者調查獲悉,兩車駕駛員是一對父子,事發後棄車離去。(相關報道見6月21日西安晚報9版)
這兩輛豪車在馬路上互相追逐、互相衝撞,我們真能把它作為一場父子斗氣的表演來對待嗎?肯定不能。
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這對父子在鬧市區的馬路上開著豪車互相追逐撞擊,把豪華車當成“碰碰車”,把人來車往熱鬧的馬路變成了“斗氣”場。這種置路上車輛、行人生命安全於不顧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追究的事實。這對父子,在駕車進入公共場合後,他們就是兩個駕駛員,應當承擔安全駕駛的職責;在法律面前,他們就是兩個公民,應當接受法律的考量。然而可惜的是,不管作為媒體的報道,還是交警的現場談話,都沒有涉及他們的違法犯罪問題,更沒有表達將對他們追究刑事責任的說明。莫非如此明目張膽危及公共安全的鬧市馬路追逐撞擊行為,能在“父子斗氣”四個字中煙消雲散。
在人來車住的馬路上,在一切公共場所,斗氣的不管是素不相識的行人,還是父子夫妻,只要做出了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都應當依法處理,不能因為是“父子斗氣”就把法律置之腦後,如此纔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文/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