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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訴李陽離婚一案判決生效後,因李陽僅給付了部分子女撫養費和財產折價補償款,未按判決內容給付剩餘財產折價款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保全費,昨天(6月20日),李金正式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李陽給付上述款項共計1175.3萬元,同時要求李陽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今年2月3日,北京市朝陽法院就李金與李陽離婚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准許雙方離婚;三個女兒由李金撫養;李陽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分別給付三個女兒2013年7月至12月的撫養費各5萬元,自2014年1月起按照每人每年10萬元的標準按年支付三個女兒的撫養費;10套房產、5家公司股權及23個商標均歸李陽所有,剩餘房屋貸款由李陽償還,李陽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李金支付財產折價款1200萬元;李陽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李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判決明確,如果李陽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同時,法院確認案件受理費92064元,由李金負擔32064元、李陽負擔6萬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李金承擔2000元,李陽承擔3000元。
一審判決送達後,李陽提起上訴後又撤訴,故該判決於2月19日正式生效。
李金在申請書中表示,判決生效後迄今爲止,李陽僅向其支付了2013年7月至12月三個女兒的撫養費各5萬元和30萬元的財產折價款,剩餘1170萬元的財產折價款、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李陽應負擔的3000元訴訟保全費均未給付。
對於訴訟費,李金表示不請求李陽支付。故李金要求李陽給付上述三項款項共計1175.3萬元。同時,李金表示,因案件審理中已經對李陽名下房產、股票、商標採取了保全措施,這些財產可供執行,故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使李陽履行上述款項的給付義務,同時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及執行費用。
據悉,北京市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記者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