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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5日電6月24日,《學習時報》刊登署名文章,提出:根據我國國情和實現法治化反腐敗的需要,可以考慮對現有分散在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局)等反腐敗專門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作爲反腐敗相對獨立的專門機構。
文中稱,我國反腐敗的機構設置上,存在力量分散的問題,沒有一個統一的、相對獨立的反腐敗部門。反腐敗的職能都分散於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政府專門設立的預防腐敗局、各級檢察機關及檢察機關設立的反貪污賄賂機構之中,這些機構職能重疊、邊界不清,難以形成反腐敗的合力。
根據我國國情和實現法治化反腐敗的需要,可考慮對現有分散在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局)等反腐敗專門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作爲反腐敗相對獨立的專門機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主要職責:負責全國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承擔國家反腐敗法律的執行實施和檢查監督;查辦重大腐敗案件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地方可仿照國家的機構設置,設立相應的反腐敗專門機構,以保證反腐敗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有反腐學者表示,歐洲、北美洲、非洲、亞洲很多國家都設立了國家反腐敗委員會。在這些國家中,國家反腐敗委員會作爲國家機構,也是該國反腐敗的最高指導機構,一般都包含了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而本文來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將整合黨、政府、司法三方的部門,成爲一個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來協調各方的反腐力量。文章認爲,要調整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監察機關應當不再處理涉法涉訴案件。
文章稱,在我國現行反腐敗的體制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擔負着反腐敗主渠道、主力軍的作用。在處理腐敗案件中,大量涉法案件使紀檢監察機關常常幹了司法機關的事。在監督檢查中,大量是對政府及其部門執行法律法規的問題,使紀檢監察機關又往往幹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事。一些重大案件,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協同辦案,實質上逾越了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履職的邊界,其結果是使黨內監督、行政監察等核心職能退居其次。這種機制弱化了人大及其常委會、司法機關的法律功能,不利於我們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基本方略的實施。
文章認爲,隨着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應重新認識和確定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也就是說紀檢機關應當集中精力管好黨紀,協助黨委管好黨風,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監察機關不處理涉法涉訴案件,應當集中精力對政府部門、行政執法機關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執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力的行爲。
文中稱,紀檢監察機關職能轉變,不僅使大量的涉法涉訴案件直接進入專門反腐敗機構的法定工作程序,而且也可將反腐敗實踐中形成的諸如舉報、迴避、“雙規”等措施納入法律軌道。如果解決好這些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力量和時間,統攬反腐敗工作全局、協調各方力量,將黨的反腐敗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通過法定程序,運用法治方式,凝聚全社會反腐敗的合力。